“两高”发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整改不等于免责,怠于履职仍要依法确认违法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自实施以来,一直面临着能否有效监督行政权力的现实考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近日的表述深刻揭示了这一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

在最新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尤其是河南商丘案例的处理结果,为外界关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际运作效能提供了有力的现实支撑。

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所谓"官告官"能否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存有疑虑。

这种担忧的根源在于,传统观念中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的某种"抹不开面子"的隐性因素,可能会削弱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的有效发挥。

然而,本批典型案例的发布表明,这种顾虑正在被实质化的司法实践所消解。

两个案例中被诉行政机关虽然已完成整改,但法院依然明确判决其原行政行为违法,这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制度监督职能的坚定履行。

典型案例反映的一个重要现象是"诉讼后整改"现象的普遍存在。

在案例三中,被诉行政机关在检察建议督促后已完成整改,但经检察机关多次"回头看"并进一步督促后,该机关又出现怠于履职的情况。

这说明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评估并非一次性的,而是需要进行动态、全面的评估。

检察机关最终坚持提起诉讼并诉请认定违法,正是基于这种科学的、负责任的监督态度。

案例五更具代表性。

被诉行政机关最初对检察建议怠于回复,直到被起诉后才采取整改行动。

该机关陷入了一个错误的法律认知,即认为整改完成就等同于行为不违法。

但二审终审裁决明确指出,诉后履职不能免除原行为的违法性。

这一原则并非新创设,而是行政诉讼制度早已确立的基本法则。

2018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重申,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也明确了这一点。

从法律层面看,行政诉讼法已经明示,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后,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这一法律规定的实践意义在于,它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不仅仅是对补救措施的要求。

司法机关对行政不作为的明确否定,具有更强有力的监督作用和指引价值。

这种否定性评价能够向整个行政体系传递明确的法治信号,形成强有力的警示效应。

值得关注的是,司法监督并未因为确认违法而停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解释,对于生效的行政机关败诉判决,司法机关可以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以此激活行政体系内的进一步监督接力。

这表明整个监督链条是完整的、系统的,不存在监督"真空"。

被诉行政机关的败诉及其上诉被驳回,也反映出行政机关自身诉讼意识和诉讼能力的提升。

这种进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开始认真对待司法判决,通过上诉等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形成了制度化的制约机制。

从更广阔的法治建设视角看,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发布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指导意义。

这些案例明确表达了一个鲜明的司法态度:当诉则诉,持续监督。

这不仅是对检察机关职能的明确定位,更是对整个行政体系的法治要求。

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怠于作为等违法行为,不能因为事后整改就得到免责,也不能因为被司法确认违法就成为事件的终点。

从"以改代罚"到"改罚并重",这批典型案例折射出中国行政法治的进步轨迹。

当司法机关以判例形式宣告"整改不免责"时,其意义不仅在于个案的正义实现,更在于构建起权力运行的刚性约束框架。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这样的司法实践正是对"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最生动的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