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偿职工权益不容打折 法律明确"三笔钱"优先保障

问题——部分企业借“破产”之名逃避用工责任。近期,多地劳动者反映,一些企业张贴破产公告后,以“公司没钱”“清算后再说”等理由拖延支付,甚至通过压低工资基数、虚减工龄、拆分薪酬结构等方式减少应付金额,导致经济补偿金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个别情况下工龄较长却仅拿到很少补偿。这类做法既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破坏破产程序应有的公平清偿秩序。 原因——法律认知偏差与利益驱动叠加,治理协同仍需加强。一方面,少数经营者误读破产制度,把破产当成“免责通道”,试图用程序操作转移风险成本;另一方面,劳动者对破产清偿规则、债权申报与核对流程不熟悉,信息不对称抬高了维权成本。同时,部分案件资产结构复杂、账册不全、历史用工管理不规范,增加了职工债权核定难度;若地方破产处置中部门衔接不到位,也容易出现程序推进了、职工权益却悬而未决的情况。 影响——既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也关系营商环境与社会预期。工资、社保和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最直接的生活保障,一旦拖欠或少付,容易引发家庭生活困难、就业衔接受阻等连锁反应。更重要的是,破产制度本意在于通过有序清算或重整实现资源再配置;若被滥用为逃避责任的工具,不仅会削弱制度公信力,也会动摇市场主体对规则稳定性的预期,增加交易风险,影响地区营商环境评价。 对策——依法落实“职工债权优先”,以制度合力确保“三项资金”足额到位。按现行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分配中职工对应的债权具有优先性,主要包括:拖欠的工资、医疗和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等。规范落实的关键在三上: 第一,强化管理人履职,确保清单“主动核、及时公示”。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应依法接管财产、核查账册,主动梳理职工债权并形成清单公示,做到项目清楚、口径统一、证据完整。对劳动关系存续、工龄认定、工资构成等争议,可通过资料比对、个别核验、集中听证等方式提高核定准确性,避免以“自行申报”为由变相转嫁核查责任。 第二,严格补偿金计算口径,防止“做低基数”“拆分工资”。经济补偿通常与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挂钩,工资基数一般应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依据,奖金、津贴、补贴及加班工资等依法应计入项目应按规定纳入测算。对企业以最低工资替代平均工资、以现金外包掩盖真实收入等情况,应加强证据审查,及时纠偏,防止补偿标准被“技术性”压缩。 第三,完善社会保险欠费处置与应急保障机制,形成兜底闭环。企业破产不应造成职工社保权益“断档”。对依法应缴但未缴部分,应依规纳入清偿范围并按程序处理;涉及统筹部分与个人账户划入部分的,应分别按政策渠道落实,确保个人账户权益不受侵蚀。对资金周转困难、职工集中待支付的情形,多地探索欠薪应急周转、专项协调资金等先行垫付,再依法追偿,以提高救助及时性。 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地方正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提升破产治理效能。实践中,由法院牵头,政府相应机构职工安置、欠薪处置、资产处置、税费协调各上形成联动,推动破产案件从单一司法程序向综合治理延伸。部分地区通过协调资金优先保障职工权益,提高欠薪受偿水平;也有地区在节前等重点时段启动应急周转,先稳就业民生,再推进资产处置与重整安排。这些做法表明,依法处置破产企业不等于简单“关门清算”,而是在法治框架内兼顾风险出清与社会稳定。 前景——破产处置将更强调民生底线与规范重整并重。随着破产案件增多与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破产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将深入凸显。下一步,应推动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完善管理人监督与问责机制,强化劳动监察、社保经办与司法审判之间的数据互通和规则衔接,提高职工债权核定效率;同时,加大对恶意逃避支付、虚假破产、转移资产等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敢破产、真重整、不赖账”的制度导向。对劳动者而言,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及时关注法院公告,与管理人核对工龄、工资基数和社保缴费记录,必要时依法提出异议或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维护自身权益。

破产制度的意义在于让市场退出更有序、资源重组更高效,但不能以牺牲劳动者基本权益为代价;守住工资、社保和经济补偿这三条底线,既是对劳动者付出的基本保障,也是对法治与市场信用的维护。越是在处置困难企业时,越要把规则讲明、把责任压实,让破产成为修复秩序的制度工具,而不是逃避义务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