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交易里,出租人既是买方又是租方,这两个身份给了它所有权,也带来了不少风险。当承租人拖欠租金或者破产的时候,法律给了出租人一个绝招:取回租赁物。这样做是为了止损和收回一部分价值。但是这个绝招在实际操作中常常遇到问题,有时候甚至变成普通债权,没办法有效减少租金损失。所以弄清楚取回权的性质、障碍还有应对办法,对行业的健康发展很关键。 这个取回权到底是怎么回事? 学界对于它的性质还没有定论:有些人认为它只是债权请求权的一种加强版;还有些人觉得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是物权返还请求权。大多数人倾向于后者:只要承租人没按时付租金,出租人就可以行使这个权利了。 取回权有两个好处: 一是止损:如果承租人破产或者严重违约了,这个权利让出租人拿回设备,减少坏账。 二是激励:法律把权利的边界划得很清楚,这样一来大家就不用担心被骗了。 这个权利触发的两种情况是违约和破产。 合同里规定了“催告+合理期限”的路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里面给了条红线——取回权和加速到期请求权只能选一个。如果租金请求期太长了,可能错过最佳时机。 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占有的非自身财产可以由权利人向管理人取回。融资租赁物不算破产财产所以列外,不过流程很复杂:要先申报→被拒→确认之诉→再取回。 实际行使这个权利时遇到四道“隐形墙”。 所有权可能被“善意取得”或者灭失。物权法为第三人提供了保护;司法解释列出了例外情况但是还是有些尴尬。如果标的物没了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如果双方没达成一致合同直接终止。 还有个问题是取回方式的问题:自力还是公力? 自力取回效率高但是容易出纠纷;公力取回稳妥但是时间久了标的物可能被损坏。我国法律对这两种方式都没具体规定。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试试五把钥匙: 第一把钥匙是建立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借鉴国际做法登记就生效;把查询义务写进法律让第三人自己检查风险;如果标的物没了可以要求返还转让价款或者保险金。 第二把钥匙是明确行使路径。可以选择公力或者有限自力取回;公力的话要简化程序;自力的话要规定配合义务和违约责任条款。 第三把钥匙是引入“期待权”。在合同中约定触发条件和强制买断条款;如果连续两期逾期或者欠租达15%就要一次性付清租金并买回设备。 第四把钥匙是建立强制保险制度。政府主导设立融资租赁信用保险;这样可以把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纳入可保范围;保险能赔付部分租金损失。 第五把钥匙是强化风控自律。事前利用征信评估能力;事中监测现金流和资产负债率;事后在设备上标识所有权信息。 最后总结一下吧:要让取回权落地真正有效果必须要各方共同努力:法律明确程序、行业引入期待权和保险、市场加强风控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