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如何依法惩治、如何与教育矫治有效衔接,近年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公共议题。此次入选年度案件的邯郸肥乡区案件,因作案者与被害人同为少年、作案具有预谋与隐蔽性、后果极其严重而引发广泛讨论。法院公开宣判既是对具体事实与法律关系的裁断,也是一堂面向社会的法治公开课:在“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制度前提下,如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如何把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与“宽容而不纵容”的尺度,是案件的核心看点。 原因—— 从已披露的案情看,诱因并非复杂的利益冲突,而是对少量钱款的觊觎,以及以暴力达成目的的错误选择。据司法机关调研信息,张某案发前得知被害人手机里有数百元零钱,提出加害后分赃,并提前到塑料大棚挖坑准备掩埋。案发当日,其将被害人诱骗至塑料大棚实施杀害,随后转走191元并分给同伙李某,另指使马某处理手机卡以掩盖痕迹。动机之“轻”、手段之“重”,以及预谋与毁灭证据行为之“深”,共同指向一个现实:部分未成年人法治意识薄弱、生命观和规则观缺失,在同伴裹挟、网络不良信息刺激或家庭教育缺位等因素叠加下,容易沿着“冲动化—极端化—犯罪化”的路径滑落,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影响—— 一是给受害家庭造成难以弥合的创伤,也对校园与社区安全带来持续冲击。少年伤害事件一旦造成死亡,社会情绪往往在“同情受害者”与“如何处置未成年人”之间激烈碰撞,进而影响公众对司法公信与社会治理的预期。二是对未成年人司法提出更高要求:既要依法惩治主观恶性深、后果严重的行为,也要充分评估未成年人的可塑性与矫治可能,避免走向简单的“以暴制暴”。三是推动制度边界在实践中更清晰。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针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情形,法律提供了更明确的处置依据。该案对主犯顶格判处无期徒刑,体现对严重犯罪的坚决态度,也为同类案件裁判提供了参考。 对策—— 在依法惩治之外,更需要系统治理,形成“预防—干预—处置—矫治—回归”的闭环。 第一,强化校园与社区的早期风险识别。对持续性欺凌、暴力倾向、结伙排他、携带危险器具、异常炫耀“暴力能力”等信号,应建立教师、家长、社工与公安司法的联动机制,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矫正。 第二,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将“生命教育、规则意识、冲突解决、财物边界与网络行为规范”纳入常态课程与情景化训练,避免停留在口号式宣讲。对“少量财物引发极端行为”等典型案例,可通过法治公开课进行适度普法警示,形成必要的提醒与震慑。 第三,完善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的衔接机制。对参与程度不同的涉案未成年人,依法分类处置、分层矫治。该案对张某、李某依法判刑,对马某由有关部门开展专门矫治教育,说明了在共同犯罪中区分主从、区分行为作用与社会危害的裁判逻辑。下一步应在执行与矫治环节加强专业心理干预、行为矫正、家庭教育指导与复学复归评估,避免出现“只判不教”或“只教不管”。 第四,压实家庭监护责任,同时补齐社会支持。对长期监护缺位、家庭暴力、放任性养育等风险家庭,可通过家庭教育指导令、定期回访、社工服务等方式提升监护能力;对困境家庭提供必要的心理与社会资源支持,减少未成年人在失序环境中滑向犯罪的可能。 前景—— 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治体系健全,社会对严重未成年人犯罪处置的期待将更趋理性:既要求依法严惩、守住底线正义,也强调通过专门教育矫治与社会治理降低再犯风险、修复社会关系。可以预见,未来有关案件裁判将更重视对证据链条、主观恶性、预谋程度、参与分工与悔罪表现的综合衡量,推动“宽严相济”在不同情形下更清晰、更可执行。同时,校园安全治理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将成为基层治理的重要方向,司法实践的个案经验也将持续反哺制度优化与预防体系建设。
这起引发广泛关注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既是对现行司法体系的严峻检验,也为法治完善提供了现实契机。法槌落下,不只是对个案的终结,更是对公平正义底线的再次确认。在未成年人保护与惩治犯罪的平衡中,该判决给出了具有示范意义的回答——司法的温度从不等于无原则的宽容,成长也绝不能以他人生命为代价。如何织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护网,仍需全社会持续探索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