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暮年之恋因房产过户而陷入法律纠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房屋权属纠纷案件,通过对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为类似的感情与财产冲突提供了司法指引。 案件缘起于一次旧人重逢。周阿姨与钱大爷曾为同事,2002年后失去联系。2021年,两人在偶然机遇下重新取得联系。进入暮年的双方均已恢复单身,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交往,逐步发展成恋人关系。此时,周阿姨名下的房屋被其兄长一家长期占用,成为两人共同生活的障碍。 为了解决这个现实困境,周阿姨与钱大爷商议了一个看似巧妙的方案: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将产权过户至钱大爷名下。这一安排有双重目的,一是促使兄长一家尽快搬离,二是将房屋作为两人日后的婚房。2021年10月,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150万元。随后,周阿姨将房屋过户至钱大爷名下,钱大爷支付了6万余元的过户税费和土地出让金,但并未支付房屋价款。 过户完成后,两人就房屋权属问题进行过多次沟通。钱大爷曾多次向周阿姨表示,自己虽为登记权利人,但内心始终视房屋为周阿姨所有,可随时返还。周阿姨则坚称房屋既已赠与,不再变更。在这种相互推让中,房屋最终仍登记于钱大爷名下。 然而,随着两人深入接触,生活琐事逐渐引发嫌隙。信任危机随之而来,周阿姨对钱大爷的人品产生怀疑。2023年3月起,周阿姨开始要求返还房屋。钱大爷则以房屋税费降低为由,建议等满两年后再通过买卖方式过户。双方的分歧越来越大,钱大爷甚至怀疑周阿姨与他交往的真实目的是为了利用他拿回房子。到了10月,周阿姨多次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均遭拒,一怒之下将钱大爷诉至法院。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周阿姨一方主张,2021年10月签署的买卖合同真实意思并非为了买卖房屋,双方曾约定两年后将房屋过户给周阿姨,但钱大爷未遵守约定。即便按赠与关系处理,由于双方感情已破裂、无结婚可能,钱大爷也应当返还房屋。钱大爷则辩称,房屋系周阿姨为解决与兄长的房屋争夺问题而赠与,赠与已完成,房屋已归其所有。若要返还,周阿姨还应赔偿其缴纳的过户税费和土地出让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并无买卖涉案房屋的真实意思,亦无真实交易,签订的买卖合同系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应为无效。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虚假意思表示下隐藏的真实法律行为效力需依法处理。 法院认为,双方在聊天记录中对房屋归属的承诺系恋爱过程中的情感表达,不能仅以此确定房屋最终归属。综合双方庭上陈述,法院认定买卖合同下的真实法律关系是:双方将涉案房屋作为共同财产以便婚后使用,同时为协助周阿姨让兄长一家腾出房屋,遂将房屋仅登记于钱大爷一人名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判决房屋归属给予方。本案中,虽然双方未正式登记结婚,但其真实意思是为了共同生活而进行的房屋转移。鉴于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法院最终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应归属原所有人周阿姨。 这一判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明确了在虚假民事法律行为中,法院应当查明隐藏的真实法律关系,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同时,对于以感情为基础进行的财产转移,当感情关系破裂时,法律会倾向于保护给予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不仅是一起普通的房产纠纷,更反映出老龄化社会背景下婚恋关系与财产安全的复杂问题;法院的判决既维护了法律尊严,也为社会提供了处理情感与财产关系的参考。在人口老龄化加速的时代,如何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值得全社会认真思考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