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严正声明:2026年春晚版权保护升级 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问题:春节联欢晚会作为国家级文化品牌和重大节庆传播产品,覆盖面广、关注度高,相关音视频内容、播出信号及衍生素材具有显著的传播价值与商业价值。

随着互联网平台、移动终端和多元音视频技术快速发展,未经授权的二次传播、擅自剪辑拼接、商用引流、公共场所播放等现象在一些领域时有发生,既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也容易引发内容失真、来源混乱和市场秩序失衡。

此次声明直指上述痛点,强调权利边界与使用底线。

原因:一方面,传播渠道呈现“多平台、多终端、强聚合”特征,直播、延播、点播、轮播、回看、下载等方式界限在技术层面不断被弱化,内容传播的门槛降低、速度加快,管理与取证成本随之上升。

另一方面,春晚的社会关注度天然形成流量聚集效应,个别主体试图通过“蹭热点”“借名义”获得商业利益,出现变相广告、软植入、隐性营销等“搭便车”行为。

与此同时,一些机构和个人对版权合规认知不足,误将网络转发、剪辑搬运或公共播放视作“惯例”,导致侵权风险累积。

影响:从权益层面看,未经授权的传播和商业化使用会侵蚀内容生产与传播体系的正常回报机制,削弱高质量文化产品的可持续供给能力;从传播层面看,擅自剪辑、拼接或低质转载容易造成内容失真,影响重大文化活动的整体形象与社会效果;从市场层面看,借春晚名义开展不正当竞争,会扰乱广告、营销及内容分发的公平环境,挤压守法合规主体的经营空间;从公众层面看,来源不明、版权标识缺失也不利于受众形成正确的版权意识与消费习惯。

对策:声明从“禁止性边界”与“规范性要求”两端同步发力。

其一,明确未经书面授权不得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讯网、IPTV、互联网电视、移动媒体电视、各类应用软件以及其他音视频传播技术或平台,以包括直播、延播点播、轮播、回看、下载、院线播放、公共场所播放等在内的任何方式使用春晚相关内容、信号或素材,压实平台与使用者的合规责任。

其二,强调不得以春晚或以春晚名义进行不正当竞争,特别点出“隐性营销”等易发多发领域,释放对违规商业化操作“零容忍”的明确态度。

其三,对依法获得授权的机构和个人提出可操作的合规标准:按约定规范使用,标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版权所有”并注明来源,保持节目内容和画面完整,保留相关标识,防止“授权使用”在执行层面走样变形。

对平台而言,完善版权审核、分发管理、投诉处置与技术识别机制,将是落实声明要求的重要支撑;对商家与机构而言,建立授权核验、素材管理、投放审查等内部流程,方能从源头降低法律与舆情风险。

前景: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强化对重大文化节目版权的保护,有助于推动文化产业链条更加规范化、透明化,促进内容生产、传播与商业合作在法治轨道上良性运行。

未来,随着超高清、沉浸式互动等新技术应用持续拓展,内容权益的界定与管理将更精细、更依赖标准化授权与可追溯的技术手段。

可以预期,围绕重大节庆内容的版权治理将呈现“制度约束更明确、平台责任更突出、合规成本更可预期”的趋势,推动形成尊重原创、鼓励创新、合作共赢的传播生态。

春晚版权保护的加强,反映了我国对文化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

在文化产业发展的新阶段,如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和传播者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是一个重要课题。

总台此举既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也是对整个文化产业规范发展的示范。

随着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相信会进一步规范春晚节目的使用秩序,为优质文化内容的创作和传播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