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香港特区政府给原讼法庭交了一份申请,要把黎智英犯下的罪行里跟钱有关的财产全部没收。香港特区政府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还有它那个第43条实施细则来搞的这一出。高等法院之前已经把黎智英定了三项危害国家安全罪。法庭当时就说了,黎智英是个主谋也是个推手,他明知故犯,利用《苹果日报》和他自己的影响力,没完没了地搞活动,就是想把中央政府还有特区政府的脸面抹黑,把中央跟香港居民的关系搞僵,而且这一套都超过了法律能忍的范围。他不止一次亲自跟外国势力勾连,求人家制裁中央和特区政府,进行敌对行动。最后法庭判他坐20年牢。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为干了这法里说的坏事得到的钱、好处、报酬什么的,还有用来干坏事的钱和工具,都得拿回来或者没收”。至于怎么发这个没收令,必须按照实施细则里那张附表三定的规矩来。必须原讼法庭信了律政司司长的申请,认定要没收的东西符合条件,才能把钱拿了。 特区政府发言人说了:“咱们香港是个讲法的地方,一直都是守法必严、违法必究。提申请让法庭没收财产,是为了打更严重的坏人,保大家的利益。全世界的法律体系里,这种机制也很常见。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发个没收令能拦住那些坏人、同伙还有他们的人去用赃钱继续干坏事。把资金链给断了,也就没力气再犯法了。”发言人还强调:“特区政府还是老样子,绝不松口,一定照着法律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的事防住、止住、惩治了,还要把香港人和其他在这儿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