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便民工程为何频频卡“邻居同意”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和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需求上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成为改善居住条件、提升出行便利的重要举措。然而在实践中,不少项目在启动阶段或施工阶段遭遇阻力,矛盾集中在采光通风、噪声影响、公共空间占用、费用分担等。一些业主将“邻居不同意”等同于项目无法推进,甚至出现以阻工方式“维权”的现象,影响工程进度和社区秩序。 原因——对表决规则与相邻权边界认识不清 本案发生在湖南省湘乡市某小区。该小区二单元12户业主中,8户共同出资申请加装电梯。项目推进过程中,先后获得业主委员会、社区、街道办事处以及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审批同意,有关规划方案依法公示,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2023年11月工程动工后,相邻三单元业主周某以“占用公共通道需全体业主同意”为由,采取站入挖机下方等方式实施物理阻挠,导致项目一度停工。 纠纷的症结在于两点:一是将“涉及公共利益”简单理解为必须全体一致同意,忽视了法律对小区共有事务设定的“法定多数决”制度;二是将相邻权的合理主张扩大为对他人合法改建行为的全面否定,导致矛盾从利益协调走向对抗。 影响——既关系民生获得感,也关乎基层治理法治化 加装电梯并非单纯的工程问题,背后折射的是存量住宅更新中的权利协调与规则落地。一上,电梯加装直接关系老年人、行动不便者的出行权益,推进顺畅与否影响群众对城市更新的获得感与满意度;另一方面,若以阻工等方式表达诉求得不到及时纠偏,容易形成“谁闹谁有理”的错误示范,诱发更多邻里纠纷,增加基层治理成本,损害正常施工与公共秩序。 对策——依法确定多数决效力,明确容忍义务与救济路径 针对争议,湘乡市人民法院受理二单元8户业主提起的排除妨害纠纷。法院查明,案涉电梯项目已履行法定表决程序并完成政府审批流程。法院认为,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事项,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表决规则:无需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只要依法达到“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面积和人数双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且程序合法,决议即具约束力。基于此,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电梯工程施工的阻挠和妨碍行为。 周某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继续强调,项目合法合规前提下,相邻业主应秉持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提供必要便利,负有一定容忍义务。对可能产生的合理影响,可通过协商补偿、优化方案、依法救济等方式解决,而非采取妨害施工等过激行为。 从治理实践看,化解此类矛盾需多措并举:其一,前置沟通要更充分。加装电梯涉及利益再分配,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对采光、通行、噪声、消防等关切开展评估并作出可量化回应。其二,程序公开要更透明。表决、公告、公示、审批等环节应做到材料可查、过程可溯、结果可验,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不信任。其三,争议解决要更法治。对“不同意”的表达要引导回归合法渠道,建立社区调解、行政协调、司法确认等衔接机制,对恶意阻工等行为依法及时制止。 前景——以规则固化预期,为城市更新提供稳定制度支撑 随着城市更新行动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老化改造、公共设施补短板等项目将持续增多。法院判决释放的信号明确:在法定多数决框架内形成的有效决议,应当得到尊重与执行;相邻权利保护应以合理限度为边界,不能演变为事实上的“否决权”。未来,随着各地在标准制定、费用分担、补偿机制、施工管理等上健全,加装电梯将更有条件实现从“个案推进”向“机制化实施”转变,为破解老旧小区“上下楼难”提供更稳定的制度保障。
老旧小区改造是惠民工程,需要法治保障与邻里互谅。本案判决既维护了法律权威,也启示我们: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法治与情理同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