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把那些搞关闭报警设备、不听停产指令还有乱开矿山的行为,都从行政处分给拽到

最近《刑法修正案(十一)》把那些搞关闭报警设备、不听停产指令还有乱开矿山的行为,都从行政处分给拽到了刑事领域。专门弄出了个叫“危险作业罪”的罪名。这就规定了只要干了这些事儿,并且已经造成现实危险了,就得负刑事责任。最高能判一年呢。 这次新规定了三个底线,每条都连着企业和工人的命根子。 2.1 关掉或者损坏监控报警设备的话。比如把防护栏剪断、把报警器拆了、用胶布把监控探头封死。其实就是给自己的安全阀门给锁上了。万一真出事了,整条生产线就成了没有司机的火车。 2.2 不听监管部门下达停产停业指令的情况。刚拿到安监部门的罚单让立即停产,老板转头继续开工——这种明显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前顶多罚点钱,现在可直接以危险作业罪起诉了。 2.3 没有得到许可就去干那些高危工作的话。不管是矿山、金属冶炼、建筑工地还是危化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全都被列进了高度危险作业目录里了。要是没批就建房子或者没证就开矿,哪怕还没出事故呢,也算犯罪。 到底怎么才算现实危险呢?司法解释给了个挺宽泛的标准:只要你这么干会让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可能性变大,就算是有现实危险了。说白了就是还没出事的时候就开始追究责任了。 企业和个人要怎么保护自己呢?设备方面:监控、报警、防护还有救生设备绝对不能随便拆改或者删除数据,资料必须得留着起码三十天以上。指令方面:只要接到停产停业的通知就得马上停下来并且封存现场,千万别一边整改一边还继续开工。许可方面:所有这些高危项目都必须先拿到批准或者许可才能开工干活。如果证件不全就开工那是给自己埋雷啊。 记住啊,危险作业罪不是事后才罚款的事儿了。守法付出的成本最低,违法了代价可是最大的——千万别因为一次侥幸心理让自己悔恨一辈子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