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司法部的“红色源头”

在05部的档案里,记录着梁柏台的最后九年。这位1899年出生的浙江新昌人,在1921年就远赴苏联,先是在莫斯科东方大学就读,后来转到远东省法院当审判员。秘密回国后,他辗转多地参与创建苏维埃司法体系。到了1934年2月,梁柏台正式当上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部长,负责起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婚姻法》等纲领性文件。长征期间他留守赣南,1935年3月突围时负伤被俘,最终慷慨就义,终年36岁。他用热血为苏维埃法治写下注脚——制度可以重塑,信仰不能丢。 早在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就把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设立在了瑞金叶坪的一苏大会址里,这就是新中国司法部的“红色源头”。因为首任部长张国焘远在鄂豫皖前线,工作一度由梁柏台代管。直到中央机关搬到沙洲坝后,梁柏台才正式走马上任,成为了这部红色法典的掌舵人。 在早期的劳动感化处里,搞了不少“监狱改革”的试验。《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规定这是裁判部的一个下属机构,主要有三个职能:看守犯人、教育他们、感化他们。院里办了手工工场,让犯人劳动创收再把产品对外销售,“劳动改造+职业教育”的雏形就这样初现了。现在少管所和戒毒所的很多做法,都能在这些红色档案里找到源头。 在审判版图上实行了四级法院制,从中央到地方分别是最高法院(中央)、省裁判部(省级)、县裁判部(县级)和区裁判科(基层)。同时还实行了一种“分立—合一”的双轨制:中央层面的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是分开的;省、县、区则把两者合二为一,裁判部既审案又管人财物,这很适合当时的战争环境。 除了地方的四级法院,还有专门管现役军人违法犯罪的军内独立裁判所。《中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把它们划分为四档:初级军事裁判所、阵地初级军事裁判所、高级军事裁判所和最高军事裁判会议。 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的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并不插手具体审判工作,而是负责“搭台子”。它负责建立审判机构、管理干部任免、培训司法人才以及起草法律草案。在内部架构上有四大处室各司其职:中央司法委员会统管全局,类似今天的司法部党组;刑事处负责刑事诉讼的后勤保障工作,像审批逮捕、起诉和保释都归它管;民事处处理婚姻、借贷和土地纠纷;劳动感化处是看守所、劳动感化院和少年犯管教所的总管家;总务处则是人员、财物的大管家,保障着整个部门的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