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与实践运行的偏差 《破产法》第109条、132条及《民法典》有关条款,对抵押权优先受偿作了明确规定;按制度设计,抵押财产应先用于清偿对应的担保债权,剩余部分再用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普通债权清偿。但在破产实践中,这个规则常被弱化。
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意义,不仅在于保护单一债权人的利益,更在于稳定交易预期、降低融资成本、促进资源有序出清。让“优先”真正落地,关键在于规则更清晰以减少争议,程序更高效以缩短周期,信息更透明以增强信任。只有担保权实现更可预期,破产制度市场化、法治化的功能才能更充分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