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处置不当容易带来基层治理风险。本案起因是一份2012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至2027年。承包人张某自2025年起未按约缴纳承包费。村委会多次催缴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款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将实际经营联络人丁某列为被告。张某则以已向村委提交解除函为由抗辩,并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双方就合同是否解除、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如何安排、地上附着物归属及补偿等问题分歧较大;加之案件跨辖区,沟通协调成本高、对接链条长,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矛盾外溢。 原因——违约事实与解除主张交织,同时存主体认定分歧与跨域处置难点。一上,土地承包合同强调稳定性与长期性,承包费拖欠往往与经营不确定、收益波动等现实压力涉及的,当事人容易从“补缴履约”转向“解除止损”。另一方面,农村土地经营中常见“签约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况,主体界定不清容易造成责任错位,进而激化矛盾。再加之涉村集体资产事项敏感,往往与村情民意、基层换届等节点叠加,如仅作简单裁判或机械执行,可能引发持续对立甚至衍生信访风险。 影响——纠纷表面是合同争议,实质牵动集体资产安全与基层稳定。土地承包费关系村集体公共收益与资源配置效率,长期拖欠会直接影响村级公共事务运行;合同解除与附着物处置如缺少明确安排,容易引出新的财产争议,甚至造成地块难以及时回收再发包,影响土地要素流转与农业生产安排。对正在推进或临近换届的基层组织而言,矛盾集中显化会形成治理压力,影响群众预期与基层组织公信力。 对策——以调解贯穿审理全程,强化“法庭+属地”联动,推动纠纷在法治框架内一次性化解。龙泉法庭在审理中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前置,注重释法明责与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同步推进。首先,法官与调解人员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释明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丁某并非合同当事人,不能简单推定其承担合同责任,促使村委会调整诉讼安排、撤回对丁某的起诉,先行化解主体争议此关键分歧,为后续协商创造条件。其次,围绕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的现实可行性,法庭引导双方从对抗性主张转向可执行的解决方案,在保障集体资产权益与兼顾承包人现实困难之间寻求平衡。再次,针对跨辖区特点,法庭主动对接村委会属地镇办,建立“法庭—镇办—村委”沟通协同机制,就地块交接、附着物评估补偿、后续再发包衔接等事项会商,形成可落地的处置路径,减少反复沟通造成的成本与误解。 在多方共同推动下,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意见:张某向村委会支付一年土地承包费;双方土地承包合同于2026年3月解除;地上附着物在案外人对张某给予适当补偿后归村委会所有。该方案既实现欠费回收与风险止损,也为村集体后续依法依规盘活土地资源预留了衔接时间。 前景——以机制化联动提升涉农纠纷治理效能,为乡村振兴提供更稳定的法治支撑。基层涉土地纠纷常呈现合同关系复杂、当事人关联紧密、处置链条长等特点,单一方式难以同时兼顾效率与效果。实践表明,通过诉调对接、跨域协同与精准释法,可在不削弱裁判权威的前提下,把矛盾化解在早、把风险控制在前。下一步,龙泉法庭表示将继续聚焦涉土地、涉“三农”与基层治理类纠纷,完善跨域联动、专业调解、司法确认等机制,推动纠纷解决从个案处理向规则完善与治理协同延伸,为农村土地资源保护、集体资产安全与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涉农纠纷往往“小案不小”,既考验法律适用,也检验基层治理水平。把依法裁判的刚性与多元解纷的柔性结合起来,把个案化解延伸到机制完善与源头预防,才能在守住集体资产安全底线的同时,尽量降低对立情绪与治理成本。以“法庭+”联动方式推动矛盾就地化解、协同治理,表明了“枫桥经验”在基层法治实践中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