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由夫妻共同管理、共同处分。
现实中,个别一方以“个人意愿”“情感补偿”等名义,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转移给婚外第三者,导致家庭财产被不当处分,配偶及子女权益受损,纠纷随之激化。
本案中,金某与沈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并育有子女。
金某在2015年前后与陶某形成婚外关系,并向陶某赠与1900万余元。
金某去世后,沈某及子女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受赠款项。
原因:一方面,家庭财产管理中存在信息不对称,非经常管理资金的一方难以及时发现大额转移;另一方面,部分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边界认识不足,误将婚内积累视为“个人可随意支配资产”。
同时,婚外关系与资金往来交织,使财产处分偏离家庭共同利益。
法院指出,金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陶某赠与大量财产,明显不是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的合理处置,其行为超越了通常家事代理的范围。
影响:此类行为不仅直接侵害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也可能削弱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障与教育资源,给家庭关系带来持续性伤害;从社会层面看,借婚外关系转移财产易诱发更多争议与诉讼,破坏交易与家庭伦理秩序,冲击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序良俗。
该案二审法院进一步强调,婚外情人关系背景下的大额赠与,兼具侵权性与不当性,应依法否定其效力,以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与善良风俗。
对策:司法裁判明确导向——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未经配偶同意的大额共同财产处分,应当从权利基础与价值取向两方面审查其合法性与正当性。
法院最终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受赠方对相应款项承担返还义务。
该案一审在核减受赠方已转回的部分款项后判返还1400万余元;二审认为赠与整体无效且侵害配偶权益、违背公序良俗,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体现了对受损配偶权益的实质性救济和对不当利益的纠偏。
对于家庭而言,应加强共同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与重大财务决策的协商机制;对社会公众而言,需提升法治意识,认识到婚内财产并非任意处置的“个人资产”,更不得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前景:随着妇女权益保障相关制度和家事审判机制不断完善,司法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价值引领作用将进一步凸显。
对婚内巨额赠与婚外第三者等行为依法否定效力,有助于遏制借亲密关系转移财产的灰色操作,强化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保护边界,推动形成“尊重婚姻、诚信处置、依法救济”的社会共识。
预计未来相关裁判将更注重证据审查与财产流向追踪,提升救济效率,促进家庭纠纷治理向法治化、规范化发展。
这起案件不仅是对个体权益的救济,更是对社会价值观的司法引领。
在婚姻家庭领域,法律的天平始终倾斜于诚信与责任。
当1900万元财产完成返还程序时,我们看到的不仅是数字的回归,更是法律对婚姻神圣性的庄严守护。
此案留给社会的思考在于:任何试图用金钱置换道德的行为,终将在法治阳光下现出原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