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批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食品安全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该案通过明确职业索赔的法律边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与维护营商环境的平衡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基本情况显示,购买者曾某于2023年10月24日购买了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鲜竹笋900斤,共计45件,花费9000元。
购买后,曾某将其中一袋竹笋送检,检测结论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随后,曾某以此为由向销售商和生产厂家提出诉讼,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即9万元。
审理法院在查证事实后发现了案件的关键问题。
曾某购买的竹笋数量达到900斤,远远超过普通家庭的日常消费需求。
虽然曾某声称这些竹笋是为2024年春节其父亲80岁寿宴所备,但这一陈述缺乏有效证据支撑。
更为重要的是,曾某在短时间内大量购买,随后立即送检,这一系列行为表明其明知食品可能存在问题仍然进行购买,具有明显的职业索赔特征。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两个重要问题。
首先,关于销售者的责任认定。
法院认为,销售商陈某在进货时已尽到了查验义务,竹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系生产过程中导致的问题,因此陈某不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食品的经营者,惩罚性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
这一认定保护了诚实经营的销售者,明确了责任边界。
其次,关于赔偿范围的界定。
法院综合考虑鲜竹笋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的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曾某个人和家庭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仅为1件竹笋20斤,价款200元。
据此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应为2000元,而非曾某索赔的9万元。
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职业索赔行为的制约。
这一案例的意义在于明确了职业索赔的法律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职业索赔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的裁判规则。
本案判决与该司法解释精神完全一致,既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也有利于防止职业索赔人通过恶意高额索赔损害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恶化营商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部门在处理此案的同时,也在积极推动产业发展。
审理法院制发司法建议书,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共同帮助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质量。
当地竹笋产品质量分级规范地方标准被采用为团体标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保护地理标志与实施乡村振兴相结合的新路径。
这种做法既保障了食品安全,又推动了当地竹笋行业的健康发展。
惩罚性赔偿是一把“利器”,既用于惩戒失范行为,也承载着社会共治的期待。
以合理消费为尺度、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以协同治理为延伸,才能让制度既“长牙带刺”又不失精准克制。
在食品安全底线日益凸显的当下,唯有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与系统治理并重,才能把监督力量转化为质量提升的动力,把法治确定性转化为市场的长期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