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用冷冰冰的条文告诉我们:在责任的领域里只有“应当负责的人”;没有所谓的“男人”和“女人”

湖北有个叫杜某某的家伙,他明知道徐某的老公在部队当兵,还厚着脸皮跟徐某在一起。后来东窗事发了,法律可没因为他是男的就手下留情。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直接给杜某某定了破坏军婚罪,判了六个月有期徒刑。这个判决就像一道闪电,直接把大家的一个错误认知给打破了:原来不管是男是女,只要破坏了别人的婚姻家庭,法律都不会偏袒谁。现在我们把这盏“无影灯”打开,仔细照照“第三者”这个身份。先来说民事责任。《民法典》早就说得很明白:夫妻双方必须要互相忠实,这是谁也逃不掉的规矩。如果一个男小三明知对方有家室还去掺和,导致人家离婚了,原配完全可以把他跟自己的配偶一起告上法庭,让他赔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时候可不会管你是男是女。再说刑事责任。《刑法》里有个破坏军婚罪,专门保护军人的婚姻。条文里写得清清楚楚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这就意味着只要是个男小三,哪怕对方是现役女军人的丈夫也没用。只要他符合“明知并同居”这两个条件,照样要坐牢。杜某某这个案子就是个活生生的例子。所以在法律眼里,“第三者”只有一个标准:明知别人有老婆老公还要去勾搭。不管是男是女,只要干了这种事,就是违法嫌疑人。既然法律对男女都一样对待,那为什么社会上的怒火总是只冲着女小三去呢?这种离谱的双重标准到底是咋来的?其实是因为我们心里还藏着几块老旧的滤镜:第一块滤镜是千年男权遗毒留下来的观念。以前大家都觉得男人出轨是风流倜傥、本事大的表现,女人出轨就是伤风败俗、罪该万死。这种老思想现在还在作怪。所以同样是不忠的行为,男的被看成是本能反应或者犯了错就能糊弄过去;女的就会被贴上“无耻”、“恶毒”的标签。 第二块滤镜是性别角色带来的刻板印象。社会潜意识里总觉得女人是管家里的主心骨、是维系感情的人。所以当一个女人去破坏别人的家庭时,大家就觉得她是在背叛自己的职责、也是在抢人家的饭碗。这种双重的失职很容易激起大家更大的怒火;而男人去当小三往往会被解释成是在抢资源或者是为了征服对方,这种道德上的破坏力就被淡化了。 第三块滤镜是舆论猎巫的方便性。在网上吵吵的时候盯着一个具体的、长得好看又被说成有心机的女人骂起来最方便、最省事、也最容易被传播;比起去分析复杂的婚姻内部矛盾或者去骂那个可能普普通通的男小三要容易多了。在街上看到有人打女人第三者的戏码其实就是一种暴力又简单的发泄方式;男小三反而在这种叙事里被当成了背景板给隐身了。 第四块滤镜是对女性私德审查更严苛。社会对女人的要求一直比男人更苛刻;大家常常把女人的身体和情感当成专属财产来看待。一旦觉得这财产被别人动了或者主动跑了就会特别生气;这种怒火往往被错误地指向了另一个女人——也就是那个当小三的人;而不是指向那个背叛了婚姻契约的丈夫或者是那个主动侵犯的男人。 所以我们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真正该反思的不是那几个破坏者本身;而是我们心里那块关于性别、道德和责任的秤砣早就失去了平衡了。法律用冷冰冰的条文告诉我们:在责任的领域里只有“应当负责的人”;没有所谓的“男人”和“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