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姨”参与了9个孩子的买卖,完全符合法律里的“拐卖三人以上”的加重处罚条款

央广网北京3月21日消息(记者费权)今天,广州市公安局发了通报,说跑了20多年的“张维平拐卖儿童案”里那个“梅姨”,谢某某被抓住了。 审讯的时候,“梅姨”对贩卖孩子的事供认不讳,现在已经被抓起来了,案子还在办。这是件大案子,9个孩子被拐,让大家都很揪心。以前的主犯张维平在2023年被判了死刑,现在案子终于有了动静。央广网找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徐伟律师聊了聊法律的事儿。 “梅姨”是个中间人,那她这算不算罪呢?很多人想知道,“梅姨”只是把孩子转手的人,会不会比直接拐孩子的人判得轻?徐伟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只要是为了卖孩子而去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或者接送孩子的,哪怕只是参与了中转的环节,都是拐卖儿童罪。 也就是说,“梅姨”只要是参与了这个链条的任何一步,就是共同犯罪。她跟直接拐孩子的人罪是一样的,具体怎么判要看她在犯罪里的角色和情节。从通报的情况看,“梅姨”参与了9个孩子的买卖,完全符合法律里“拐卖三人以上”的加重处罚条款。 这种情况通常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要是特别严重的话就是死刑。徐伟律师觉得,因为张维平已经被执行死刑了,“梅姨”又是这么重要的一环,要是查实情节特别严重,也有可能判死刑,“具体还得看警方的证据”。 案子过了这么久了,会不会过期抓不着人?网友们问,“梅姨”是2003年到2005年之间干的事儿,现在都二十多年了,还能抓她吗?徐伟律师解释说,法律里的追诉时效规定是二十年内都能抓人。 但要是公安局立案侦查了以后还在逃的话,就不受这个期限限制了。当时公安部和广东省公安厅早就盯着这事了,广州市公安局在2016年就把案子立了案。“梅姨”一直在躲警察,所以追诉时效完全不影响警方抓人。 买孩子的人会不会也被判刑?大家一直很关心买主的事儿。有些人觉得买个孩子咋还犯法?其实我国法律里有专门的罪名叫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早在《刑法修正案(九)》里就把规定改了,以前说可以不追究的那种情况现在没有了。 现在只要收买了被拐卖的儿童就是犯罪行为。不过要是没有虐待孩子、也没阻止警察救人的话可以从轻处罚。这里说的“买卖同罪”是指买卖双方都是刑事犯罪要追究责任,但罪名不一样重——拐卖儿童罪比收买罪判得重得多。如果买家还打了孩子或者关着孩子不让救的话还得加刑数罪并罚。 被拐的孩子家里能不能找“梅姨”赔钱?对于那些找了这么多年孩子的家庭来说能不能让“梅姨”赔钱也是个大问题。徐伟律师说根据法律规定他们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一方面在刑事案件里可以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回实际花的钱像交通费、住宿费这些为了找回孩子花的钱都可以要回来。不过得注意只能要物质损失不能要精神损失费。以前在余华英那个案子里法院就判了赔经济损失的。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果非法让人脱离家庭造成亲子关系严重破坏的话监护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