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个事情啊,就是2024年初,有个单位给员工郭某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是50万。合同里有这么一条:如果被保险人没驾照,或者开的车没行驶证,保险公司就不赔。结果这年有一天,郭某骑着个二轮电动车过马路,撞了辆客车,把自己撞死了。交警一看,他骑的那个车其实已经超了国家标准,算是机动车,而且他又没考驾照,所以在这次事故里他跟对方一样要负一半责任。 出事后郭某的家属找保险公司要钱,保险公司拿合同说事,说他无证驾驶,不赔。双方没谈拢,家属就把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法官后来是这么想的:首先这超标电动车平时大家都当非机动车用,也没听说过还要考驾照什么的,普通人根本想不到这事儿。而且这个车在咱们这儿根本没管起来,没法像摩托车或者汽车那样去上牌和买交强险,跟大家心里想的机动车不一样。 还有就是这个合同是保险公司搞出来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自己也是大金融机构了,明明国家都有了新规定,他们也该把什么是机动车讲清楚点,尤其是这种超标车到底属不属于免责的情况。既然没说明白,那合同就存在两种解释的可能,这时候法律就会偏向消费者这一边。 最后法院判了让保险公司把50万给家属了。判决下来后大家都没上诉,现在已经生效了。法官也没否定交警说的这个车算机动车的说法,主要是站在老百姓的角度考虑问题。大家以后买电动车还是得多留心眼看看合不合规、能不能上牌或者要不要考驾照什么的,毕竟法律是在变的,跟着变才能少惹麻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