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跨越十多年的矿产资源权属纠纷,在仲裁机构的介入下最终得以化解。2月4日,上市公司博源化工发布公告,宣布与中煤能源、蒙大矿业就探矿权争议达成和解,这标志着一起复杂的商业纠纷进入尾声。 事件的源头可追溯至2008年。当时,作为博源化工全资子公司的蒙大矿业从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了内蒙古东胜煤田纳林河矿区二号井田的探矿权。然而,这笔交易在多年后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2013年,审计署驻内蒙古矿产资源审计组指出,转让方违规委托不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转让价格违反了优质动力煤不低于2元/吨的规定,要求重新评估并补收差价。 2016年的重新评估结果令人震惊。经过专业评估机构精查,纳林河二号井田探矿权的实际价值为23.45亿元,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该探矿权转让价应为24.62亿元。扣除已交款项后,差价高达22.24亿元。该巨大的价差背后,反映出矿产资源定价机制的不规范问题。 2020年末,乌审旗国资公司正式起诉蒙大矿业。2023年5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转让合同价格条款无效,蒙大矿业需支付差价款。随后执行过程中,蒙大矿业银行账户被执行划转11.1亿元,累计被执行划转差价款约22.23亿元。 然而,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股权结构的变化。2008年获得探矿权时,博源化工因现金流紧张,引入了中煤能源作为战略投资者。2009年12月,博源化工将蒙大矿业51%的股权转让给中煤能源;2012年5月,中煤能源继续增持至66%。根据三方约定,基准日2009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矿权价款应由原股东博源化工和上海证大承担。 这一约定成为仲裁的关键。中煤能源基于此条款提起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裁决,要求博源化工和上海证大向蒙大矿业支付18.89亿元的差价款。本次和解协议正是在此基础上达成的。 根据和解方案,博源化工将以其持有的蒙大矿业34%股权对应的未分配利润抵顶部分支付义务,同时向中煤能源支付1247万元的维权费用。这一安排既说明了各方的妥协与理性,也反映出上市公司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的谨慎态度。 对于博源化工的业绩影响,公司表示已在以前年度确认有关预提。这意味着该笔支出对当期财务报表的冲击已被提前消化。作为国内纯碱行业的重要参与者,博源化工采用天然减法制纯碱工艺,在成本控制上具有一定优势。尽管当前纯碱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但公司的技术优势有助于其在行业竞争中保持相对稳定的盈利能力。
这起矿业权纠纷的解决,不仅是一次商业纠纷的化解,更凸显了资源市场化配置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企业需重视合规经营、提前化解历史风险,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稳健发展;行业则需要建立更透明、规范的定价和交易机制,推动资源开发走向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