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了东家之后,之前的工龄怎么算?举个例子,迟某今年28岁。两年前,他进了一家做贸易的公司,签了个两年的合同,就是负责给客户发货。结果半年前,公司嫌活儿忙,把他调到了另一家旗下的经贸公司。虽说两家单位都归一个老板管,干的活差不多,不过还是各算各的账。于是迟某又签了一份两年的合同,工资待遇啥的一点没变。可就在他换岗位这事儿上,公司没给过他一分钱赔偿。 上个月因为业务太杂,迟某发错了地址,把本该发给A客户的货发到了B客户手里。虽说迟某后来费了好大劲才把这事摆平,可公司经理还是说他粗心大意,给公司添了堵还坏了名声,决定要跟他商量着解约。这下双方在钱的问题上扯不清了。迟某觉得这两年1个月的时间应该连起来算,经贸公司却觉得他在这儿才待了6个月,只给赔6个月的。那到底该听谁的呢? 其实这儿面的规矩写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里。法规说了,如果不是你自己主动想走而是被公司派去别的单位干活儿,前面的工龄就得合并算进去。就算老东家已经发过钱了,新东家在给钱的时候也不能再算旧账。 回头看咱们这个案子,迟某进经贸公司根本不是他自己的主意,是公司强行安排的工作。而且这事儿发生时公司也没赔钱。这就完全符合法规里“工龄合并计算”的条件了。 所以经贸公司要是想跟迟某协商着分手,就得把在这家公司跟那家公司干的年头加一块儿算清楚才行。要是还没商量好就硬辞退他,迟某完全可以去劳动仲裁局告他一顿,让他们按照2年1个月来赔钱。 最后提醒大家一句:现在有些单位喜欢把人调到关联公司干活儿。如果老东家没办离职手续也没给钱就让你去新单位上班了(就只换了个合同上的抬头),平时可能大家都相安无事。但要是真因为拖欠工资、随便开除人这类事儿打起官司来维权就难了。所以大家在签新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自己到底工作了几年、在几家单位干过活才行。如果新单位死活不认以前的时间数就得赶紧跟原单位办手续领钱走人,再去新单位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