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业主不服物业收的2 块钱物业费,法院竟判物业赢了

这事儿发生在2014年郑州,一堆业主不服物业公司收的2块钱物业费,结果物业公司把其中一个业主给告了,没想到法院居然判物业赢了。法官说,政府定的指导价管不着你和物业签的合同。听起来挺专业的,对吧?大家都以为签字就得认。可问题就出在签的字上。张先生当初是怎么签下那份同意2块钱物业费的合同呢?其实就被开发商的“自愿”两个字给忽悠了。你要是买房,就得先把物业合同签了,不然定金就打水漂了。这哪是签约,分明是拿捏,是把你不情愿的意思用钞票摁进指印里。大家都知道这不对劲,但面对开发商和物业,你那份不情愿法律文件上不认。等到业主们拿着白纸黑字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去对质时,物业经理轻飘飘一句“咱们这是合同,办法管不了”,居然在法庭上得到了认可。法院的逻辑是:地方发改委和房管局根据《价格法》搞出来的政府指导价,就是为了防止前期物业乱开价。结果开发商和物业用“不签就别玩”的合同把红线往后移了十米。法院一看说行。结果就是给开发商和前期物业发了一张“免责金牌”。 绕开“政府指导价”太简单了,只要在卖房时把物业协议和购房合同钉死就行。你质疑价格?物业说你同意的;你去投诉?政府部门可能让你走法律程序;你走到法律程序?判决书就在这:合同大于文件。所以别再扯物业费是一块九还是两块了。这官司打掉的是普通人面对系统时本就脆弱的安全感。 判决书上说行政文件不具备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但落在每个业主心里问的是:当保护你的规则在需要它保护你时突然失效了,除了签下那份不得不签的合同还能指望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