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明确:遗漏必要诉讼第三人构成重大程序违法 案件应发回重审

一、问题缘起:一起土地纠纷引出程序规范核心议题 在甘肃省景泰县矩阵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景泰县巨宏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土地行政登记纠纷再审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就行政诉讼中必要第三人的认定与通知义务作出明确裁判,为长期存在争议的程序问题提供了清晰指引; 本案焦点在于:景泰县政府为矩阵新能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涉及多方利害关系人。巨宏养殖合作社依据与王庄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实际使用案涉土地,对颁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然而,作为案涉土地所有权人的王庄村委会同样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却未被原审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这个程序缺失,成为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关键。 二、法律依据:制度设计彰显程序正义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时援引了两项核心规定。 其一,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未提起诉讼,或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上述规定的逻辑在于,行政行为的效力往往波及多方,同一行政决定可能同时影响多个主体的合法权益。若诉讼程序遗漏与案件结果直接有关的当事人,不仅损害其程序参与权,还可能导致裁判结论偏离事实,引发新的争议,削弱裁判的公信力与稳定性。 三、裁判结论:程序违法性质严重,依法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王庄村委会作为案涉土地所有权人,与被诉颁证行为存在明确利害关系,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原审法院未依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这一裁判明确传递:程序合法性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实体判断不能以牺牲程序正当性为代价。 四、深层影响:规则明确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 此案的意义不止于个案,其确立的规则对行政诉讼实践具有普遍指导价值。 从司法层面看,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在立案阶段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主动履行通知义务,避免因程序疏漏导致裁判被撤销,造成司法资源重复投入。 从当事人权益保障层面看,利害关系人享有参与权、陈述权和申辩权,这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遗漏必要第三人,实质上剥夺其诉讼权利,有悖于司法公正。 从行政法治建设层面看,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需要在完整的诉讼结构中进行。只有确保所有利害关系人都有机会表达意见,法院才能在充分查明事实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减少后续争议。 五、实践对策:当事人应依法主张程序权利 当事人在诉讼中发现原审遗漏必要第三人的,应在申请再审时将该程序违法作为核心主张,并提供证据证明被遗漏方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促使再审法院依法纠错。 同时,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在代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将第三人范围审查纳入案件分析的基础环节,从源头上防范程序瑕疵。

司法裁判的权威既来自实体判断的公正,也来自程序运行的规范。最高法对“遗漏必要第三人即属重大程序违法”的明确态度,既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为复杂行政争议中的“一案解纷”提供了现实路径。让所有关键利害关系人依法进入程序、充分表达与举证,是减少后续冲突、提升裁判稳定性的前提,也是法治化治理在具体案件中的直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