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网络信息技术快速迭代,人工智能等工具在提升效率、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也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诈骗、侵入破坏、非法获取数据、造谣传谣、操纵舆论以及伪造证据等行为,呈现“技术门槛降低、隐蔽程度提升、传播链条加长”的新特点。
如何在依法打击与程序保障之间把握尺度,如何在新技术环境下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成为司法审判必须直面的现实课题。
问题:新型犯罪更隐蔽,审判能力面临多重考验。
会议指出,网络时代纠纷类型和犯罪形态持续演变:一方面,技术运行发展催生新的纠纷形态和违法犯罪;另一方面,传统犯罪借助网络平台跨地域实施,取证更难、追踪更复杂。
同时,利用智能工具进行质证辩论、混淆视听甚至伪造证据等现象,对正当程序、司法审查提出新的挑战。
尤其在电子数据证据占比上升的背景下,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要求更高,既要防止“以技术包装违法”,也要避免“以技术不确定否定事实”。
原因:技术扩散与利益驱动叠加,形成犯罪链条化、团伙化趋势。
一是工具化应用降低作案成本。
部分智能生成、自动化脚本、深度合成等技术被快速商品化、服务化,个人或小团伙也可能获得接近专业团伙的作案能力。
二是网络空间匿名性与跨域性增强隐蔽性,犯罪组织可通过网上临时联络、分工协作、快速撤离规避追查。
三是利益诱导明显,黑灰产围绕流量、数据、账号、支付通道形成链条,催生“技术—渠道—变现”闭环。
四是新旧规则衔接压力加大,部分领域行政监管、行业治理与刑事司法的边界与接口需要进一步清晰化、制度化。
影响:危害外溢,既损害群众权益,也冲击司法公信与社会秩序。
会议强调,新型犯罪手段花样翻新、隐蔽性不断增强,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
相关犯罪往往同时侵害财产安全、个人信息安全和公共秩序:对个人而言,可能导致财产损失、隐私泄露、名誉受损;对企业而言,可能带来数据资产流失、经营秩序受扰、合规成本上升;对社会而言,若出现伪造证据、干扰诉讼等情形,将直接冲击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影响社会公众对规则的信赖。
更需要警惕的是,技术一旦被滥用并形成规模化传播,危害可能在短期内被放大,治理成本显著上升。
对策:依法从严与依法审慎相统一,打击治理与源头防控相衔接。
会议提出,对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实施的新型犯罪,总体要依法从严,促进实现公平正义。
具体而言,一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性与当罚性,注重揭示行为人主观非法目的,准确把握行为客观危害,依法审慎定罪量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二要聚焦“高科技”专业团伙犯罪、网上临时联络实施犯罪等重点形态,在从严打击的同时,深度揭露犯罪手段、本质与危害,通过典型案例释法说理,强化社会警示教育。
三要提高电子数据与新型证据的审查能力,完善证据规则适用,强化对深度合成、篡改痕迹、来源链条的核验,确保程序正当、裁判可验证。
四要推动综合治理,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向衔接,织密法网,用好线索移送、司法建议等制度机制,促进形成部门协同、行业共治、社会参与的治理格局。
前景:以制度与能力建设回应技术变化,推动治理体系现代化。
随着数字经济深入发展,智能工具将更广泛进入生产生活,相关案件仍可能持续增长并呈现跨平台、跨区域、跨链条特征。
可以预期,司法机关将持续强化专业化建设与规则供给:一方面,围绕证据审查、技术鉴定、数据合规取证等提升能力;另一方面,通过案例引领、司法建议和协同治理推动前端防控,压缩黑灰产生存空间。
长远看,只有在依法惩治的高压态势下同步完善综合治理,才能实现打击与预防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
在这场技术变革与法律规制的博弈中,司法机关正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
最高法的最新部署既彰显了捍卫法治底线的决心,也折射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深层命题——如何在拥抱技术进步的同时,筑牢公平正义的数字化防线,这需要立法、司法、技术界的持续协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