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女子非法采挖55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蕙兰获刑 凸显野生植物保护执法力度

问题——非法采挖、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判决文书显示,2025年10月10日,刘某河南省商城县冯店乡一处自留山采挖野生兰科植物55株;次日携带上述植物在商城县火车站准备乘火车带回安徽家中栽植时被民警查获。鉴定意见认为,涉案活体野生植物的生物学特征与蕙兰相符。蕙兰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法院据此认定刘某行为触犯刑法涉及的规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结合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涉案植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原因——认知误区与利益驱动叠加,加之监管场景复杂。近年来,兰科植物因观赏、栽培与交易需求较高,部分群众容易将“山中自生”理解为“个人可采”,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范围及法律后果了解不足。另一上,非法采挖多发生在山地林缘、分散地块,隐蔽性强,增加了日常巡护和及时发现的难度。个别地区科普提示、风险告知覆盖不均,也容易让群众“只知其美、不知其法”。 影响——破坏生境与种群延续,扰动生态稳定,并带来法律与社会成本。蕙兰等野生兰科植物对生境条件要求较高,野外种群恢复周期长。集中采挖不仅直接减少野外个体数量,还可能因翻土、破坏根系及共生微生物环境,影响周边植被和小生境结构。对个人而言,即便出于“带回家栽植”的目的也不构成免责,触碰刑事红线将付出沉重代价;对社会治理而言,案件处置、鉴定及后续保护修复都会增加公共管理成本。 对策——以法治为底线、以预防为重点,推动“严打”与“常态保护”并行。一是强化源头普法与精准提示。在野生植物分布区域、林区入口、车站等重点场所加强名录宣传和案例警示,帮助公众形成清晰认识:采挖、收购、运输、出售等环节均可能涉法。二是完善联动治理机制。林草、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巡护巡查、线索移交、鉴定支撑、市场整治等环节形成闭环,压缩非法采挖、流通与交易空间。三是提升基层发现与处置能力。对重点区域开展网格化巡护,结合群众举报、志愿巡护等方式,提升“早发现、早处置”效率。四是畅通合法替代路径。对确有观赏与栽培需求的群体,倡导购买合法来源的人工繁育产品,推动规范经营,减少对野外资源的压力。 前景——依法保护与公众参与将成为野生植物保护的长期方向。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相关法律制度和名录管理健全,司法机关通过公开裁判文书、以案释法,有助于形成明确预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属于公共生态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保护。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各地将继续加大对非法采挖、交易等链条的打击力度,同时通过科普教育与社区共治提升保护合力。对公众而言,识别保护对象、守住法律底线、选择合规渠道,既是对自身负责,也是对生态系统负责。

野生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植物就是保护生态多样性,也是守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基础。这起案件表明,我国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执法司法力度持续加大。同时也提示我们,保护野生植物不仅依靠法律惩戒——更需要全社会形成共识——让尊重自然、保护生态成为日常自觉。只有当非法采挖野生植物成为人人抵制的行为,野生植物保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