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淳安法援中心助听障人士胜诉房产继承案 彰显司法公正与民生温度

近日,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一面特殊的锦旗。

送锦旗的是该中心曾经援助的听力障碍人员陆某,他专程前来感谢法援中心在其家庭财产纠纷案中提供的法律帮助。

经过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陆某最终胜诉,成功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源于一场兄弟间的财产争议。

2024年,陆某的二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村中一幢老宅,其主要依据是父母生前留下的一张手写字条,内容显示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其名下。

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患有听力障碍且家境困难的陆某感到无所适从,此前从未有过诉讼经历的他急需专业法律指导。

在他人建议下,陆某来到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值班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并审阅相关材料后,为其梳理了应诉思路。

考虑到陆某的经济状况和身体条件,法援中心依法为其提供了免费法律援助服务,并指派专业律师代理此案。

援助律师通过深入分析发现,该案存在两个关键争议点。

首先是财产性质认定问题。

虽然陆某二哥持有的字条可能被认定为遗嘱性质文件,但陆某同时持有上世纪80年代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签订的分家协议书,明确约定将涉案房屋分配给陆某。

通过查阅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律师发现该房屋登记为共同所有,宅基地也是按家庭人口数向村集体申请获得,这表明涉案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非个人财产。

其次是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问题。

援助律师指出,分家协议书本质上属于家庭成员协商达成的共有财产分配合同,而遗嘱是个人处分自有财产的单方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

因此,未经全体家庭成员重新商议,单方遗嘱无法变更已生效的分家协议内容。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援助律师精心准备了答辩材料和相关证据,在庭审中有力维护了陆某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观点,依据民法典合同变更相关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援助律师继续代理参加二审程序,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维护了听力障碍人员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在保障弱势群体司法权利方面的重要作用。

据了解,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近年来不断完善服务机制,针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其能够平等享受法律服务。

从法律层面看,该案的审理结果进一步明确了家庭共有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标准,以及合同变更的法定程序要求。

这对于类似家庭财产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家事纠纷看似是家庭内部的“私事”,却往往映照着法治保障的温度与基层治理的精度。

让听力障碍者、困难群众在诉讼中听得懂、说得清、用得上法律,是公共服务的应有之义。

把制度优势转化为群众可感可及的公平正义,既需要一案一策的专业办理,也需要更广覆盖、更高质量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持续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