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业绩比较基准指引 明确公募基金产品定位和投资约束机制

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管理迎来制度化、系统化规范。

近日,监管部门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并明确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业绩比较基准作为基金合同的基础要素之一,既是投资策略的“定位标识”,也是衡量业绩的“对照尺度”。

业内普遍认为,指引的出台有助于把产品定位、投资行为、业绩评价与投资者利益更紧密地连接起来,推动行业从“重收益展示”向“重风格稳定与长期回报”转变。

问题:部分产品基准失真,偏离与漂移影响信任基础。

从监管总结和行业实践看,当前公募基金在业绩比较基准方面仍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相关规则此前分散在信息披露、个别产品设计等条线,缺少专门且成体系的约束,导致基准设定口径不一、可比性不足。

二是部分机构未形成覆盖“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问责”的闭环机制,托管、销售等外部环节对基准的使用与监督不足。

三是个别主动权益类基金出现与基准大幅偏离甚至“风格漂移”,在市场波动阶段更易放大预期落差,影响投资者对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判断与获得感。

原因:激励约束不对称与信息不透明叠加,放大短期行为。

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既有制度供给不足,也与行业生态有关。

一方面,基准设置若缺乏统一规范,容易出现“基准不够代表”“随意调整”等情形,削弱其作为产品表征工具的功能。

另一方面,部分机构在考核与排名压力下更关注短期相对收益展示,若内部监测指标、阈值设置不清晰,或独立监督不足,就可能出现偏离积累而未及时纠偏。

此外,投资者对产品的主要认知往往来自销售展示、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若基准披露不充分、展示不对比,信息不对称也会使风险理解产生偏差。

影响:以基准为抓手重塑行业规则,推动“同类可比、风格可辨”。

指引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当体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并与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范围、策略及比例限制等保持一致,强调基准要素需具备市场代表性。

这一要求将促使产品在发行、运作、评估全过程中更“可解释”、更“可比较”。

同时,指引提出基金公司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更、市场短期波动、业绩考核或排名等因素随意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有助于减少以调整基准来“美化对比”的空间,稳定投资者对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预期,提升市场透明度与信任度。

对策: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督并举,形成闭环治理。

在内部治理方面,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的全链条内控管理体系,并由公司管理层决策确定基准,强化“关键事项上收”的治理逻辑。

同时,针对不同产品审慎设置差异化的偏离监测指标和阈值,并由独立部门持续监测,着力防范投资风格明显偏离。

在外部约束方面,指引对托管人、销售机构、评价机构提出更明确要求:托管人需加强对投资标的风格库的审慎复核,并对投资风格稳定性进行监督,对主题型产品偏离主题、非主题型产品行业集中度过高等风险加强提示;销售展示中应同步呈现业绩比较基准表现,便于投资者直观对比;信息披露方面,对基金合同、定期报告等文件中的基准披露内容进行规范,提升透明度。

评价机构亦被要求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完善评价标准、方法与流程,更科学衡量业绩、风控能力与风格稳定性。

前景:考核机制与配套基础设施完善,行业将更重长期与一致性。

值得关注的是,指引同时强调业绩比较基准在考核中的作用: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体现产品业绩与投资者盈亏情况,并完善与投资收益挂钩的薪酬机制。

对主动权益类基金而言,长期业绩明显低于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

这有望强化“以投资者回报为中心”的导向,抑制脱离产品定位的激进操作。

为确保平稳落地,监管设置过渡期:对存量产品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事项给予一年过渡期;对托管人监督投资风格稳定性的要求给予6个月过渡期。

同时,行业层面配套建立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旨在鼓励、引导机构规范选取能够表征权益资产的基准要素。

据了解,部分基金公司已启动相关反馈、梳理与报送工作,围绕基准设定逻辑、风格监测框架和披露口径进行内部优化。

作为资管行业的重要基础设施,业绩比较基准的规范化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迈向更深层次。

在打破“基金赚钱基民不赚钱”困局的过程中,此次改革不仅是对行业短板的修补,更是对“受人之托、代客理财”本源的回归。

未来,如何将纸面规则转化为市场实效,仍需监管机构、行业主体与投资者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