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网络侮辱诽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梁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一审法院以侮辱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该案因涉及网络言论与法律责任的重要问题,被列入佛山市人民法院2025年十大典型案例。 二、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梁某某在2023年3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因对村委会工作不满,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大规模侮辱和诽谤活动。其违法行为包括:发布28个视频作品,进行19场网络直播,公然侮辱和诽谤他人。这些内容传播范围极广,浏览次数超过1200万,转发次数超过1万,引发大量低俗评论,衍生出489万次的有关话题讨论和6.2万次的二次创作。 梁某某先后使用"怂仔不怂了""悦酿喜事(怂仔)""从心-重生""从心仔"等多个网络账号,表明其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持续性。这种多账号、长期化的运作方式反映出其侮辱诽谤行为的预谋性。 三、对被害人的实际伤害 法院查明,梁某某的侮辱诽谤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两名被害人分别处于抑郁和焦虑抑郁状态,身心健康受到明显损害。此外,这些行为还给村委会工作人员和村民造成了不安全感,破坏了基层社区的和谐氛围,影响了基层自治组织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法律认定与判决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其在信息网络上采取恶意诋毁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同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鉴于其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格尊严,法院决定从重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某长期多次通过信息网络采取恶意诋毁方式公然侮辱他人,长期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两项行为均情节严重,分别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维持原判。 五、案件的警示意义 该案的宣判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言论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一些网络使用者错误地认为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将侮辱、诽谤他人作为获取关注和流量的手段。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法律对网络言论的规范与对现实言论的规范是一致的,任何人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该案还反映出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人员面临的网络舆论压力。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面临群众的不同意见,但这种意见应当通过理性、合法的途径表达,而不能演变为无底线的侮辱和诽谤。 六、对网络治理的启示 这起案件的处理说明了司法机关对网络秩序的重视。佛山市网信办、人民法院等部门的联动形成了对网络违法行为的有效制约。该案被列入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布,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对网络言论法律责任的认识。 结语:网络空间不是情绪失控的宣泄场,更不是伤害他人尊严的"避风港"。依法惩治网络侮辱、诽谤,既是对个体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也是对公共秩序与社会文明的必要守护。每一次对底线行为的依法处置,都在为理性表达立规矩、为清朗生态树导向。唯有让法治成为网络运行的共同准绳,才能让公众在更安全、更有序的环境中表达诉求、参与讨论、凝聚共识。
网络空间不是情绪失控的宣泄场,更不是伤害他人尊严的"避风港"。依法惩治网络侮辱、诽谤,既是对个体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也是对公共秩序与社会文明的必要守护。每一次对底线行为的依法处置,都在为理性表达立规矩、为清朗生态树导向。唯有让法治成为网络运行的共同准绳,才能让公众在更安全、更有序的环境中表达诉求、参与讨论、凝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