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等三部门推出养老用地新政 盘活存量降低成本支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养老服务需求从“有无”加速转向“优劣”。

与需求增长相对应的,是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中仍存在用地获取难、成本高、存量空间利用不足等问题:城市老旧社区养老设施缺口较大,选址受限于土地紧张和规划调整周期;农村地区养老项目常受建设用地指标、用地获取方式等制约,落地门槛偏高;部分地方在经营性养老项目供地上仍以一次性出让为主,资金占用大、回收周期长,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受到影响。

问题的成因,既有资源约束的客观因素,也有制度供给与养老业态变化之间的适配问题。

一方面,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稀缺,传统“增量扩张”的方式难以为继,存量空间的再开发利用成为必然选择;另一方面,养老服务正在向“社区嵌入式、医养结合、康养融合”延伸,项目形态更加多元,单一供地方式与单一功能用地的管理思路,难以满足复合化空间需求。

再加上规划衔接不够顺畅、配套政策不够细化等因素,导致部分养老设施建设在手续、周期、成本上形成叠加压力。

针对这些堵点,新出台的若干措施以“降低用地成本、盘活存量空间”为主线,从规划统筹、供地方式、存量盘活、农村用地保障、要素组合供给和监管机制等方面提出系统性安排。

首先是在规划层面强调统筹衔接,将养老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一张图”管理,推动养老设施布局与居住区、交通、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联动优化,减少“先建后补、反复调整”的成本。

其次是在空间利用上突出集约高效,推广土地混合开发与空间复合利用,允许非独立占地的养老设施与其他建筑兼容建设,有利于在城市核心区、成熟社区内通过“嵌入式”方式补短板,提升可达性与使用效率。

在供地政策上,措施坚持公益属性与市场机制分类施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强调“应保尽保”,依法划拨并免除土地出让金,突出公共服务导向,稳定基层兜底供给;对营利性养老用地则全面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更具灵活性的模式,并允许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同时在不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底价,旨在降低前期资金压力,引导社会资本更稳健进入、形成可持续运营预期。

盘活存量是本次政策的另一着力点。

措施明确老旧小区周边边角地、夹心地等零星用地可改造增设养老及医养结合设施,存量空间转型后一定期限内可按原用途使用且不增收土地价款,并提出简化规划调整流程、明确条件时限和材料清单,支持符合规定的非营利性养老设施依法依规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

此举有助于把“碎片空间”转化为“服务增量”,更好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便捷照护的现实需求,也有助于减轻地方财政和运营主体的综合成本。

值得关注的是,政策在农村养老用地保障方面释放出更强信号:优先利用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符合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用于养老项目。

对农村地区而言,这既有助于减少对耕地的占用压力,也能将闲置资源转化为公共服务供给和集体经济收益来源,降低项目落地门槛,推动“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完善,促进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化发展。

随着康养新业态发展,养老服务对资源要素的需求更加多样。

措施提出创新资源组合供应模式,统筹存量土地、林草、水域等要素,精准匹配温泉康养、森林康养等需求,并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提高抵押登记办理效率。

这一安排既有利于拓展养老服务供给的场景空间,也有助于改善项目融资条件,增强行业长期投入能力。

政策红利要真正转化为民生福祉,关键在落实与监管。

若干措施提出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动态监管,强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建立自然资源、民政、卫健等跨部门协同监管体系。

通过责任机制和协同监管,既能防止养老用地“名为养老、实为他用”,也能保障设施建设运营合规、服务质量可控,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

从前景看,随着相关部门强化协同联动、开展分层分类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健全跟踪机制并推动地方制定配套措施,各地有望因地制宜形成可复制的落地路径。

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城市将更多通过存量盘活与复合利用补齐社区养老短板,农村则在盘活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完善县域养老体系方面取得进展;同时,供地方式的灵活化与要素组合供给,将推动养老服务从单一机构供给向多层次、多场景融合发展。

养老用地新政的出台,体现了政府部门以改革创新破解民生难题的担当作为。

通过制度创新激活存量资源,既守住了耕地红线,又满足了养老需求,为构建城乡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了有力支撑。

这一政策实践再次证明,只要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就能在资源约束条件下找到民生改善的最优解。

随着政策落地见效,我国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将获得更坚实的土地要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