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高云在《锦州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发表了文章《浅谈经济责任审计风险与防范措施》,把完整著作权授权给了某权利人。后来,权利人发现大庆市肇州县审计局的周某莉在2013年发表的《浅析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控制》中有1188字内容照搬高云的文章,构成实质性相似。根据这个情况,周某莉可能面临民事赔偿。 作为公职人员,学术不端或侵权行为会给自己带来很多麻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可能导致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甚至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侵权者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规定,其他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也可给予相应处分。 除了作者本身有责任外,期刊社也不能免责。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及《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期刊社要对刊发的文章进行合理审查。如果因为审核不严导致侵权内容刊发,期刊社需与侵权作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月18日,《经济技术协作信息》的负责人赵主编表示,作者责任自负,十多年前留下的联系方式也找不到了。 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审计局确认周某莉是该局工作人员。但该局工作人员表示无法核实情况,建议报警或起诉。关于周某莉的联系方式也不给提供。 如果周某莉被认定为著作权侵权,那么这将给她带来不小的影响:公职人员身份触发学术不端问责、政务处分及职业信用惩戒;期刊社也需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3月18日与刊发周某莉作品的《经济技术协作信息》取得联系时,负责人赵主编称“你就找作者就行”。 这个事件给公职人员学术合规敲响了警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侵权者要承担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规定公职人员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可给予相应处分;黑龙江省肇州县审计局、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审计局、周某莉都可能因此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