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拉玛依法院重拳打击"假离婚真逃债" 撤销恶意财产转移协议

通过离婚手段规避债务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当这一行为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律制度如何介入保护合法权益?

新疆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给出了明确答案。

事件源于一起借贷纠纷。

2023年1月,债权人张某因借贷纠纷将债务人帅某某诉至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230万余元欠款及相应利息。

同年2月,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债权,判决帅某某限期清偿全部本息。

这一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应当按时履行义务。

然而,在判决履行期限即将届满之际,帅某某与妻子王某突然签订离婚协议。

协议内容明显异常:帅某某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等全部财产均无偿转让给王某;同时帅某某还需向王某偿还高额借款,逾期未还按每日3%加收违约金,折合年利率超过1000%。

这一约定明显违背了正常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其真实目的不言而喻。

2025年6月,张某发现了这一情况。

债权人意识到,帅某某通过离婚方式将全部财产转移出去,使自己陷入无资产状态,已经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债权。

同年7月,张某依法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车辆的分割条款。

法院的审理过程深入剖析了案件本质。

一审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包括:其一,帅某某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的时间晚于张某债权确认生效的时间,说明双方明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二,王某明知帅某某存在大额未履行债务,仍然参与这一交易,双方行为难以认定为善意;其三,从协议内容看,帅某某无偿转让全部财产且未约定任何对价,搭配超高额违约金条款,明显超出正常离婚财产分配范畴。

基于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离婚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实施的处分行为。

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帅某某与王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车辆份额的约定条款。

不服判决的帅某某于2025年11月11日上诉至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充分认可了一审法院的法律分析和事实认定。

同年12月8日,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确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体现了现代民法制度对债权保护的重视。

离婚自由是基本权利,财产分割也是婚姻关系解除中的重要内容,但这些权利的行使不能成为逃避法律义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

法院通过撤销权制度的适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秩序之间找到了平衡点。

该案判决还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它表明,法院在审查离婚协议时,不仅要看形式是否合法,更要审查实质是否合理。

当离婚协议与债务人已经生效的债权相冲突,且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时,法院有权依法干预。

这对于那些试图通过婚姻变更、财产转移等方式规避债务的行为形成了有力的制约。

法律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也同样守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以离婚之名行转移财产之实,既损害债权人利益,也破坏诚信规则与司法权威。

该案再次提示社会各方:履行生效裁判是法定义务,任何试图通过“巧设协议”对抗债务的行为,终将难以逃避法律审查与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