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公司在2023年搞年会,唱了别人的歌还开了直播。结果法院判了,赔人家4 万块钱。

话说到了2023年8月,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了这么个事儿:一家公司在2023年搞年会,唱了别人的歌还开了直播。结果法院判了,赔人家4万块钱。这就给很多企业提了个醒,现在数字技术和网络平台结合得这么深,文化作品的传播方式变了样,著作权保护也迎来了新的挑战。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这次定案,不光划清了法律边界,还给大家提供了司法指引。 这事儿得从《某某情歌》说起,这首歌是国内一位大腕儿的原创,独家代理权给了一家文化公司。2023年8月,这家文化公司上网一查,发现合肥有一家企业在搞年度庆典,现场唱了这首歌,而且还在七家媒体平台上同步直播。那是一点许可没给人家签,也没给过报酬。于是这家著作权独家代理公司就把搞年会的企业还有现场唱歌的那位告到了法院,要他们赔经济损失和维权费,加起来一共13.5万元。 法院把案子一查清楚了:举办年会的企业是活动的组织方,是他们安排的演唱环节。虽然歌手没有直接拿演出费,但这是在公司组织的公开活动里唱的。而且关键是他们通过网络平台做了实时直播,看的人加起来超过了400万,传播范围和覆盖面太大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说法,表演权就是公开表演作品或者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虽然这次年会本身没收门票钱,但因为有网络直播把表演面向了不特定的广大公众,这就算是“公开表演”了。而且这么大规模的直播本身就是为了宣传企业形象、提升影响力的商业行为。所以这事儿不能用“合理使用”来挡箭牌,“合理使用”得是那种免费演出不收费也不拿钱的纯公益性质才行。 法院最后认定:主办方没去办著作权许可手续;歌手明知道这歌得授权也没去落实;两人一块儿侵害了人家对这首曲子的表演权,属于共同侵权。最后综合考虑侵权的具体情况、作品和歌手的名气、传播范围多大这些因素,法院判他们俩一块赔原告4万块钱。判决已经生效了。 针对这种现象,懂法律的人都分析了:企业用版权音乐的时候得守规矩。哪怕是内部活动性质强点儿的,如果现场人一多变成了“公开场合”,或者加上网络直播这种扩音手段,也可能进了著作权法管的范围里去。主办方得提前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直接找权利人把表演权、广播权这些权利给办了。 这次判得挺明确的:“内部活动”、“没直接挣钱”这种理由在网络传播面前根本站不住脚。虽说这次赔的钱不算多,但警告的意思很深刻。现在是数字经济时代了,任何公开的传播都可能被无限放大。企业得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不能光顾着享受文化资源、图热闹了,还得尊重创作者的权利、守好法律底线。 这个司法判决不光保护了人家的权益,也给企业搞文化娱乐活动怎么规范、怎么防风险指了条明路。这对形成尊重创新、合法使用的风气有好处,也能让文化市场发展得更健康、更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