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网络当成泄愤场是行不通的,谁要是侵害未成年人的肖像权,肯定得为此负责。事情是这么回事:被告侯某在拼多多平台买了件皮草,后来和店主谢某在售后问题上起了冲突。侯某对平台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没选择讲道理的维权方式,反而把气撒到了谢某的家人身上。她没经过允许,私自拿到谢某儿子小谢的照片,在照片上乱涂乱画,把孩子的眼睛都给盖住了,还写上“瞎儿子”“诅咒”这些带侮辱性质的字。接着,她把这张图通过平台聊天系统发给客服,还配上了难听的话。这种行为把小谢和他爸爸都给吓着了,两个人就去了法院打官司。 要求法院判被告停止这种行为、赔礼道歉,还得赔钱。 海宁法院审理后觉得,这案子的关键在于被告的做法是不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人都有肖像权,谁都不能用丑化或者弄脏的方式去伤害别人的肖像。法院说,谢某微信账号里的那张照片把小谢的五官都拍得清清楚楚,一看就知道是谁,所以是受法律保护的。侯某在照片上画画、遮挡眼睛还写恶毒的话,这就是典型的丑化、污损行为,侵犯了小谢的权利。 因为这个认定,法院判决让侯某马上停止伤害行为,并给原告写一封道歉信。 判决下来后,双方都没再上诉,被告也真的提交了道歉信,这事儿就算结了。 现实生活里有些人有个误区,觉得只要照片不是当事人自己发出来的,或者只是发给客服没在网上传得很广,就不算侵权。这个案子给了个明确说法:到底算不算侵权不看发没发出去或者范围大不大,关键看你做的是什么性质的事。只要没得到同意就擅自用别人照片,还加以侮辱、贬低处理的话,哪怕只有少数人看到也不行。 而且未成年人也是有独立人格权的人,他们的肖像权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哪怕真有消费纠纷存在,当事人也只能走正规路子维权,不能拿气撒在不相干的第三人身上更不能侵犯人家的人格权。 法院在裁判里强调过肖像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尊严,也影响着社会秩序和网络环境的健康。 网络不是个法外的地方带着羞辱、诅咒性质的图片加工和传播很容易侵犯人家权益。 把纠纷迁怒到孩子身上违反了社会伦理道德,法院通过这次判决释放了明确的价值导向给未成年人权益更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法律保护消费者正当维权但绝对不能用侵犯别人权利的方式来泄愤损害人家的权益。 这次判决明确了“丑化污损肖像就是侵权”,既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也给网络环境树立了标尺。在网络世界里随便发张图、说句难听的话都有可能犯法。尊重别人的人格尊严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的底线。 (来源: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作者:小岩 校验:麦田 封面制作:宸熙 本文内容综合官方媒体仅代表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