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法院创新司法服务机制 以法治护航营商环境优化升级

问题——企业发展往往面临三类突出法治关切:一是市场准入过程中标准不一、程序不规范带来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行政争议并放大投资风险;二是不同所有制、不同来源资本在权益保护上的“同等对待”预期,直接影响项目落地与增量投资;三是行业周期波动下部分企业出现经营“搁浅”,若处置不当,可能引发产业链连锁反应,进而影响就业、税源与区域产业竞争力。

如何以更稳定、更透明的规则体系为经营主体“定心”,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题。

原因——从实践看,上述问题既与市场竞争加剧、项目密集落地有关,也与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不断提高有关。

南通作为沿海开放城市和制造业重镇,产业门类齐全、市场主体活跃,行政许可、公共资源配置、涉企监管等事项多、链条长,一旦执法标准不一致或边界不清晰,容易引发纠纷并影响企业预期。

同时,开放型经济发展带来涉外交易增多,跨境并购、供应链合作、公共服务费用结算等新型争议对裁判规则、审判效率和可预期性提出更高要求。

再叠加船舶等行业受周期波动影响明显,企业债务与资产处置牵涉面广,需要司法与行政协同发力。

影响——规则是否明确、保护是否平等,决定了企业能否“安心经营”“敢投愿投”。

在一宗涉及成品油经营许可的行政争议中,某加油站因道路拓宽搬迁停业后获批异地重建,却遭同行起诉质疑新址设置条件。

案件处于企业投入建设、亟待复业的关键期,若审批被否定,不仅前期投入可能损失,还会造成经营长期停滞。

法院围绕市场准入合法性与经营主体平等保护,对申请材料与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明确合法取得许可条件的经营主体依法享有申请权,相关距离条件亦符合法定标准,最终依法作出裁判,维护审批行为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此类裁判的意义不止于个案,更在于通过司法方式把“规则边界”讲清楚,让市场竞争回归公平有序,使企业对政策执行的稳定性形成可预期判断。

平等保护同样影响投资信心。

在一起涉外商事纠纷中,外方投资机构完成对本地企业的收购后发现,历史上某地产项目的多家公司将自来水总表集中挂靠在被收购企业名下,累计欠费数额较大,而实际用水涉及住宅、商业、酒店等多种业态并关联大量住户日常生活。

纠纷不仅牵涉企业是否承担费用,更关系公共服务结算规则的清晰与交易安全预期。

外方投资机构对司法公正的认可,反映出市场对“同案同判、同权同责”的强烈需求:只有让资本在规则面前一视同仁,才能更好稳定跨境投资预期,促进要素流动与产业合作。

对策——围绕企业关切,南通法院将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通过裁判树立规则、明晰边界,并以机制创新推动争议“前端化解”。

一方面,探索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配合发布典型案例、组织庭审观摩、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执法标准统一、程序规范,把争议减少在源头,让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另一方面,面向新质生产力和新型产业需求,完善司法服务供给,推出服务企业发展的系统举措,推动“法院+商会”多元解纷机制发挥作用,将纠纷化解从“事后对抗”转向“事中协调”,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与时间成本。

与此同时,围绕创新驱动与对外开放,南通加强知识产权跨区域协同保护,与相关地区法院共建保护机制,提升权利救济效率,护航研发投入与品牌价值;针对涉外商事活动风险点,形成更具操作性的风险防范指引,帮助企业在合同管理、交易结构、争议解决条款等方面补足短板,提高“走出去”“引进来”的合规水平。

对行业周期波动带来的企业风险,则通过府院联动和破产审判协同予以应对。

对暂时困难但具备核心资产与市场前景的企业,坚持依法适用重整等程序工具,促进资产盘活、债务重组和经营修复,尽可能保住产业链关键环节与就业岗位,帮助企业在转型升级中重获竞争力。

对“该出清”的主体,则依法推动有序退出,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实现资源再配置,提升产业整体效率。

前景——从更长周期看,优化营商环境的竞争正在从“优惠政策”转向“制度供给”,核心在于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快推进,市场准入标准更需统一透明,行政争议更需源头治理;随着科技创新与跨境交易加速,知识产权保护与涉外商事审判更需专业化、规则化;随着产业结构调整深入,破产重整等司法工具在稳链保供、促进转型中的作用将更加凸显。

南通以司法“最优解”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表明,把公平竞争的规则立起来、把权利救济的通道顺起来、把协同治理的机制建起来,才能让企业预期更稳、投资更活、创新更强,也为区域经济在复杂环境中增强韧性提供坚实支撑。

司法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南通法院以司法的"最优解"交出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满意答卷",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推进法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职能。

这些创新举措不仅为南通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也为全国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中心,通过创新司法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