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臧佳俊经手了一个案子,案件里提到了一个已经运营了二十多年的老牌商业广场。这个广场的业主委员会在数年前依法成立了,后来经过业主大会决议,他们决定更换已经服务了很多年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这个商业广场业主委员会通过法律手段和调解相结合的方式,最终从前物业服务企业那里追讨回巨额物业费以及相关的结余款项。虽然这个案件涉及金额巨大,时间跨度长,但它给解决复杂的物业纠纷提供了启示。这个案件是关于业主自治权利边界和探索物业矛盾化解机制的典型案例。虽然这个纠纷发生在商业物业领域,但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臧佳俊法官指出,商业建筑的业主和住宅小区的业主一样,都有依法成立业主组织、行使共同管理权利的法律资格。法院审理了这个案子后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法律条文里没有对建筑用途进行区分。所以各地行政主管部门也明确规定,商业与住宅属于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的话,可以分别成立业主组织。上海等地也陆续出现了商业楼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案例。 商业广场的业委会成立后决定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这样一来就跟前物业服务企业产生了分歧。双方就长达二十余年的物业费结算还有公益性收入归属等问题闹到了法庭上。矛盾比较复杂是因为前物业服务企业是开发商关联公司而开发商自己还持有广场内大量产权。 臧佳俊法官意识到双方都希望尽快解决问题于是他决定先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涉及期间的账目进行全面审计。虽然早期的账目都是纸质凭证而且时间跨度又大所以审计工作任务艰巨耗时耗力但还是给诉讼双方带来了现实压力。 这次事件不仅成功调解解决纠纷还把总额达5000万元的钱还给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长宁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臧佳俊手里。所以呢这就是一个在法治环境下通过司法调解成功化解多年物业纠纷的故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