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法院创新司法协同与修复监管模式守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

3月24日,江津法院再次联合重庆市鱼类保护管理处,邀请西南大学水产学院、重庆文理学院智慧农业学院和重庆市林业科学研究院的专家,对已完成的人工鱼巢进行了验收。经过实地查看,专家发现附着在人工鱼巢上的鱼卵已经成功孵化出幼鱼,表明生态修复效果初步显现。3月24日,江津法院联合重庆市鱼类保护管理处以及多家高校与科研机构的专家,共同验收了在江津辖区长江干流保护区内搭建的人工鱼巢。经评估,该区域已搭建完成的人工鱼巢效果良好,部分鱼卵已孵化出幼鱼。 这次办理是江津法院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的生动实践。通过“司法确认 移送监管 委托实施 实地督导”全链条模式,江津法院有效破解了生态修复“判而难执”“修而无效”的难题,实现了法律效果、生态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一案件的处理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为守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江津法院审结了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通过创新司法协同与修复监管模式,让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得到实质性弥补。为守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江津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刘某和罗某等人采用炸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而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通过创新司法协同与修复监管模式,这一案件实现了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的实质性弥补。 江津法院向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送达了《移送监管告知书》和《委托修复函》,明确其作为修复监管单位应依法全程监督第三方修复机构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在刘某、罗某等人足额缴纳修复费用后,江津法院随即正式委托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全面推进修复工作落地。 经科学评估,案涉生态损害价值共计1.2万余元。专家同时出具修复方案,明确可通过投放8—12厘米规格鱼苗或搭建人工鱼巢的方式开展渔业资源生态修复。经查,刘某和罗某等人的炸鱼行为对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 案件办理过程中,江津法院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促成江津区农委与刘某、罗某等人自愿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义务人出资1.2万余元在江津辖区长江干流保护区内搭建人工鱼巢。 日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由刘某、罗某等人在长江流域进行非法捕捞导致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案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12家单位联合出台了《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十条措施》后,江津法院发出了全市首份《移送监管告知书》和《委托修复函》。 江津法院依据《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十条措施》,把第三方修复机构全程监督的责任交给了江津区农委。在刘某、罗某等人把1.2万余元修复费交给法院后,江津法院就把委托实施人工鱼巢搭建的任务交给了江津区农委。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全市首份《移送监管告知书》和《委托修复函》。这一行动是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12家单位联合出台《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十条措施》之后开展的。 由刘某、罗某等人在长江流域进行炸鱼捕捞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已经审结。江津法院通过创新司法协同与修复监管模式,让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损害得到了实质性弥补。 经科学评估案涉生态损害价值为1.2万余元。专家提出可通过投放8—12厘米规格鱼苗或搭建人工鱼巢的方式来修复渔业资源。 刘某和罗某等人采用炸鱼的方式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严重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江津法院通过创新司法协同与修复监管模式实现了实质性弥补。 为解决“判而难执”“修而无效”的难题,江津法院采取了全链条模式进行生态修复。这是江津法院创新机制的生动实践。 3月24日进行的验收结果显示人工鱼巢搭建效果良好。部分附着在人工鱼巢上的鱼卵已经成功孵化出幼鱼。 这次行动为守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实现了法律效果、生态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全链条模式让法律效果、生态效果与社会效果得以有机统一。它解决了“判而难执”“修而无效”的难题。 西南大学水产学院、重庆文理学院智慧农业学院和重庆市林业科学研究院的专家参与了验收工作。 江津法院联合重庆市鱼类保护管理处以及高校与科研机构共同查看人工鱼巢搭建进展并确保措施精准落实。 目前该区域的人工鱼巢已经全部搭建完毕。 专家评估认为本次人工鱼巢搭建效果良好且初步显现出生态修复作用。 此次行动是江津法院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的生动实践。 江津法院通过“司法确认 移送监管 委托实施 实地督导”全链条模式破解了难题。 为守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的案件办理工作完成后进行了实地督导并查看进展情况。 3月24日的验收显示部分附着在人工鱼巢上的鱼卵已经成功孵化出幼鱼。 案件办理过程中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江津法院发出了自全市首份《移送监管告知书》和《委托修复函》。 本案系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因刘某和罗某等人炸鱼捕捞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全市首份《移送监管告知书》和《委托修复函》是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12家单位联合出台《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十条措施》后发出的。 江津区农委负责全程监督第三方修复机构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重庆市鱼类保护管理处参与了对人工鱼巢搭建情况的实地督导查看工作。 这次案件的办理实现了法律效果、生态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重庆市林业科学研究院、西南大学水产学院、重庆文理学院智慧农业学院的专家参与了验收工作。 案件的办理是江津法院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的生动实践。 把修复责任交给第三方后又进行实地督导确保措施精准落实。 在刘某、罗某等人足额缴纳1.2万余元修复费后便开展了验收工作。 涉案生态损害价值为1.2万余元并提出具体修复方案明确可行方式为投放鱼苗或搭建人工鱼巢来修复渔业资源。 刘某和罗某等人在长江流域进行炸鱼捕捞导致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被江津法院依法查处并处理完毕。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12家单位联合出台措施后全市首份《移送监管告知书》和《委托修复函》即被发出。 江津法院联合多部门对人工鱼巢搭建进展情况进行实地督导查看并确保精准落实措施。 目前该区域全部人工鱼巢已搭建完毕并通过了验收且初步显现生态修复作用。 江津法院通过创新机制采取全链条模式解决了判而难执修而无效的难题实现了法律效果生态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给江津区农委送达《移送监管告知书》明确其监管责任后再送达《委托修复函》委托其实施具体工作。 3月24日对人工鱼巢搭建效果进行了评估验收显示部分鱼卵已孵化成功幼鱼开始嬉戏游玩。 本次行动让法律效果生态效果与社会效果得以有机统一并为守护长江流域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此次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经司法确认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由刘某和罗某等人造成的1.2万余元生态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