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董某入职了一家管理公司,担任招聘专员一职。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他的工作时间从2018年7月持续到2024年8月。不过,在2022年双方的劳动关系被解除之后,董某因加班费的问题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董某负责骑手的招聘和培训,每天都需要协调技术部门生成培训课程并全程跟进。他说,自己经常在深夜或者休息日回复工作信息,处理骑手的问题。为了证明这一点,他向法院提交了工作邮件截图、微信群截图等证据。 董某主张从2018年8月31日到离职时,他存在延时加班127小时,休息日加班139天和法定节假日加班34天。他还提到了公司的一些规定,比如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1小时可以领晚餐券,晚10点后打卡可以报销打车费用。根据这些规定和系统中的记录,他推算出自己的延时加班时间。 这家管理公司则辩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需要经过申请审批程序。公司的人事制度规定,劳动者确需加班的必须按照流程办理申请和批准手续。未经批准的自行延长工作时间不视为加班。 北京三中院立案庭副庭长龚勇超表示,“线上加班”在互联网发展中已经成为常态。他指出,“线上加班”具有隐形化和碎片化的特点,给劳动者的休息权带来了侵犯。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董某是否明显占用休息时间以及是否付出了实质性劳动。法官们认为,虽然没有履行完整审批手续,但如果属于依据单位指令或为完成岗位职责确需加班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索要加班费。 最后,北京三中院判决支持了董某部分诉求。法院综合考虑了他的岗位工作情况、报酬给付标准、业务特点等因素,判定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3万元。 法官们还强调了对“线上加班”的认定要更加审慎。虽然有些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加班审批程序,但在一些行业和岗位中可能间接促使员工需要额外付出时间才能完成任务。 这起案件由法治日报记者徐伟伦与通讯员田艳飞和刘青青共同报道。来源是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