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上海小唐跟小谢领证结婚,他老爸老唐给他们准备了一套价值不菲的房子。没过几年,小谢怀上了孩子。后来小唐发现自己的老婆隐瞒了婚史,还怀疑孩子不是亲生的,闹得很凶。做了亲子鉴定发现确实是亲生的,可小谢还是打算把孩子打掉再离婚。老唐为了安抚儿媳妇,从2023年4月到6月,分三次给她转了650万元,这笔钱的备注都是“购房款”。 小谢用这笔钱在徐汇区买了套学区房,写在自己名下。到了2023年6月,她生了孩子,9月份两人闹僵分居了。小谢去起诉离婚没成。这时候老唐突然把儿子和儿媳妇一起告到上海徐汇法院,说那650万是儿子为了让儿媳妇别打胎才借的钱,还拿出了儿子签的借条。 儿子小唐认可这笔借款。但是儿媳妇小谢不承认这是借的,说这钱是公公为了弥补她受的委屈,也感谢她生孩子才给的个人财产。而且借条上也没有她的签名,转账记录的备注也写得很清楚是购房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唐只有儿子签的借条做证据,没法证明儿媳妇知道这件事或者事后同意。这笔买房子的钱也不是为了日常家庭生活开支用的,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所以最后判决驳回了老唐的全部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什么样的债务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呢?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夫妻双方都同意的债务;第二种是夫妻一方为了日常家庭生活花的钱;第三种是夫妻一方花了很多钱,但这些钱是用来共同生活、生产或者做生意的。比如借了很多钱去国外旅游或者买高级家具也算是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