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程某进了A公司的门,签了份三年的合同,说好的是每天干满8小时、每周合起来40小时的标准工作制。不过在公司待了一阵子后,他发现情况不太对。这公司喜欢在非工作时间通过内部软件发任务,让员工在下班、周末甚至节假日都得盯着手机干活。 2023年4月,程某不想再受这份罪了,想辞职走人。结果因为加班费怎么算的问题没谈拢,双方闹得很僵。他先是去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结果被驳回了。这下程某气不过,直接把案子打到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非要让A公司把加班工资给他结了。 在法庭上,程某拿出了打车记录和线上会议的聊天记录,证明自己工作日下班后、周末或者法定节假日的时候也在忙着参加线上会议。法院翻来覆去查了这些证据,发现打车的出发地都是办公地点,会议记录里也有详细的参会人和时间。这些证据凑在一块儿,说明他确实是在休息时间按照公司要求干了活。 关于这事儿是不是算加班,法官也给出了明确说法:A公司让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开会,时间还挺长的,把人家休息时间都占了,这肯定算是加班。法官综合看了看程某是在办公室加班还是通过线上会议加班这两种形式的差别、时长还有对休息的影响程度,最后判A公司得支付程某加班费14000元。 这笔钱法院判下来后不久,A公司就主动把钱给交了。法官还专门提醒了大家一句:要是碰上这种“隐形加班”,大家平时就得留个心眼儿,把公司发的工作通知、线上的办公记录还有工作成果都保存好。要是真遇到事儿要维权的时候,这些证据就能派上用场。 至于用人单位那边,法官也提了个醒:以后再安排工作任务可得遵守法律规定了。劳动法明确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呢。要是单位长期让员工下班后处理工作却不给调休也不给加班费,这就是违法行为了。 关于这次案子的法条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也说了一点:如果员工主张加班费是存在的,他自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但如果他有证据表明公司手里掌握着加班事实的证据却不肯拿出来,那公司就得承担不利后果。 这个案例是由南都N视频记者吴灵珊报道的,还有通讯员林莲颖和张琳岚参与了采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