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还是不错的,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都实现了“双下降”,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数量也有所减少。仅看交通肇事犯罪这一项,受理一审案件就有4.3万余件,同比下降超过3%。同样,危险驾驶犯罪一审案件达到了23万余件,同比下降近16%。然而,这个过程中还有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有些问题是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的老难题,有些则是因为新技术、新业态的出现而产生的新挑战。 为了给这些问题一个明确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针对审判实践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针对性挑选,旨在解决争议、统一法律适用。这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首先是明确毒驾肇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规则。指导性案例268号中提到了严某聪的案子,他吸毒后开车冲撞其他车辆和行人。最高法院认为,这种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应当依法严惩。吸毒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吸毒驾车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如果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话,就应该适用死刑。 其次是明确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的规则。指导性案例269号中提到了刘某江的案子,他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并被认定负全部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逃逸行为并不能改变事故原因和责任的认定。法院要结合事故原因分析和其他相关证据来具体认定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个方面是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前提取血液样本行为的性质。指导性案例270号中提到了成某明的案子,他因涉嫌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提取血液样本。最高法院认为这一行为属于刑事侦查行为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只要是在刑事立案前提取血液样本来固定证据的话,就不涉及行政诉讼。 第四个方面是激活辅助驾驶功能情况下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认定规则。指导性案例271号中提到了王某群的案子,他通过私自安装配件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激活辅助驾驶功能的人还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 最后是明确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成立范围。指导性案例272号中提到了艾某等人的案子,他们通过欺骗和怂恿他人醉驾来“做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他人实施醉酒危险驾驶犯罪情节恶劣的话就是共犯。如果只是用一些言语来鼓励酒驾而没有采取实际行动的话就不一定是共犯。 2月13日这个时间点也是非常关键的一天,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了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争议问题的认真研究和解决态度。 这些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不仅给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提供了明确的参考标准和统一的裁判规则,也给广大公众传达了一个重要信息:任何危害公共安全、违法乱纪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