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推进和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商事争议呈现高发态势。
国务院公布的《商事调解条例》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标志着我国商事调解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的形势。
一方面,经营主体之间的商事争议数量持续增长,传统诉讼方式难以完全适应市场化解纷需求。
另一方面,国际商事调解已成为全球法律服务重要领域,许多国家纷纷出台相关制度,提升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话语权和竞争力。
相比之下,我国商事调解行业整体仍处于起步阶段,组织设立、活动开展、行业监管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建设存在明显短板,亟需通过专门行政法规进行规范和引导。
制定《条例》遵循了系统化、科学化的总体思路。
一是立足国情和行业实际,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构建既具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商事调解制度体系。
二是明确行政法规定位,在建立基本管理制度的同时,为行业创新发展预留充分的制度空间。
三是注重与现有法律制度的协调衔接,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整体合力。
《条例》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方面进行了全方位设计。
在组织层面,明确了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条件、程序和非营利性要求,规定了商事调解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在管理层面,要求调解组织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等信息,确保行业规范透明运行。
在活动层面,确立了自愿、合法、诚信、保密的基本原则,明确了调解员在中立性、勤勉性、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在费用层面,允许调解组织按照公平合理原则收取费用,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
为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发展,《条例》设计了多层次的保障措施。
国家层面,要求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提升其国际竞争力;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宣传推广,提升社会认知度。
地方层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在人才、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
制度层面,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机制,畅通商事争议解决途径,允许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区域层面,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促进协同发展。
对接国际是《条例》的突出特色。
条例明确商事调解组织可以聘任具有专业影响力的境外人士担任调解员,支持调解组织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开放前沿地区,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并支持试点建立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调解的制度。
鼓励调解组织、行业自律组织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培养国际商事调解人才。
全国性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负责推动调解员能力水平国际互认,这些举措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影响力。
《条例》的施行需要配套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司法行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操作规范。
同时,推动建立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完善行业规范和执业标准。
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培训指导,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定期总结实施情况,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营商环境的竞争,既体现在要素流动的效率,也体现在规则供给的质量。
以《商事调解条例》为契机,把“可协商、能落地、可确认、可衔接”的制度链条做实做细,将有助于让纠纷化解更早一步、成本更低一分、预期更稳一层,为市场主体轻装前行、为高质量发展厚植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