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就得退彩礼,那婚姻岂不是成了可以随时退钱退货的买卖?

话说有个叫小周的哥们,他老婆小玉要跟他离婚。小周本来是答应离的,但是开口就把他心里的那笔账给算出来了,非让小玉把之前给的10万块彩礼还有“三金”全都退回来。这事儿闹得挺热闹,最高人民法院后来怎么判的?其实一点都不支持退。估计好多人一开始都蒙了,不是离婚了吗?怎么钱不还回来?其实这事儿法律上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里的第五条说的很清楚,就三种情况法院才肯判你退钱:要么根本没领证,要么领了证但俩人压根没一块儿过日子,要么你是因为给了彩礼导致现在家里穷得叮当响都吃不饱饭。咱们再来看看小周和小玉这档子事。他们是2017年登记的,过了没多久就去办婚礼了,直到2019年才因为感情不和分开闹离婚。说实话,俩人实打实在一起过了快两年了。这显然不符合“未共同生活”的那个条件。再说小周给的这笔钱到底让他家遭多大罪了没?法官看了看也没觉得有什么大问题。法律上的“生活困难”可不是嘴上说说而已,得是穷到连当地最基本的吃饭喝水都成问题才行。要是离个婚花了点钱就觉得亏得慌或者生活变难了,那根本不算数。最关键的一点是小玉说那10万早就拿去筹办婚礼了。法官也信了这套说辞。这在法律上意味着啥?意味着这钱的性质已经变了。彩礼本来就是为了结婚才给的“条件”嘛。既然结婚了又实实在在过了两年日子,“条件”基本就算是满足了。而且这笔钱又实实在在投到了俩人的共同事务——也就是婚礼上——这就成了家里的花销了。法院不可能让人去把已经花在夫妻身上的钱再追回来吧?所以在这个案子里,那10万块既不是因为没过日子才不退的那种彩礼,也不是把人穷得叮当响才不退的那种救命钱,更不是被小玉独吞了的那种财产。它变成了小两口在一块儿过日子花掉的旧账。法院判不支持男方的请求那是合情合理的。这也反映出法律怎么看婚姻这件事的:婚姻不光是钱的事儿,更是时间和感情的投入啊。要是离婚了就得退彩礼,那婚姻岂不是成了可以随时退钱退货的买卖?像这种已经过了近两年的情况,双方都为这段感情付出了时间精力和心血哪能说算就算得那么清呢?总的来说这个案子告诉大家:法律是讲公平的不是谁不想吃亏就行的。能不能退彩礼得看符不符合那三个规定的情况才行跟谁先提离婚或者谁心里不平衡都没关系。过日子嘛说到底还得算感情账和时间账而不是只算金钱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