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具有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社会危害严重等特点。
此类犯罪不仅直接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也挑战公共安全底线与社会伦理。
永州中院此次再审明确指出,被告人对两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且对其中一人多次实施侵害,依法应当从重惩处,体现了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零容忍”司法导向。
原因—— 从案情看,被告人与两名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结识,并在酒店等相对封闭场所实施侵害。
网络社交的匿名性、未成年人识别风险能力不足、监护与学校教育在个别环节存在空白,叠加犯罪人利用信任、诱导约见等手段,容易形成侵害机会。
同时,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量刑分歧:原二审以“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恶劣手段”“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认为一审量刑偏重。
再审则强调,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属于刑法重点保护对象,是否使用暴力并非衡量危害程度的唯一指标;多次奸淫、侵害人数等情节,本身即反映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体现更严厉的量刑评价。
影响—— 一是司法层面释放明确信号: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依法从严、准确适用从重情节,防止以片面因素弱化对犯罪本质危害的认识。
二是社会层面强化警示:网络空间不是“安全区”,未成年人在交友、约见方面的风险正在向线下渗透,需提升家庭、学校和平台的共同防护能力。
三是治理层面提出要求:此类案件往往伴随证据链条复杂、被害人陈述保护与程序规范并重等问题。
报道显示,辩方曾就询问未成年人同步录音录像缺失等提出质疑,这提醒办案机关在严格依法取证、完善程序留痕、落实未成年人特别保护措施方面仍需持续加强,以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对策—— 坚持“惩治+预防”并重,是遏制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关键路径。
其一,司法惩治要更精准。
对多次侵害、对象为低龄未成年人等情形,应依法体现从重处罚;同时严格证据裁判,强化讯问询问同步录音录像、未成年人“一站式”取证、心理干预与隐私保护等机制运用,既保护被害人权益,也提升裁判公信力。
其二,源头预防要更前置。
家庭监护要加强对孩子网络使用、夜间外出、异常情绪变化的关注;学校应常态化开展性安全与网络安全教育,提升“识别—拒绝—求助”能力;社会工作和心理服务应为未成年人提供更便捷的求助渠道。
其三,平台治理要更有力。
针对未成年人可能接触到的高风险社交方式,应完善实名核验、未成年人模式、异常行为识别与举报处置机制;对诱导未成年人线下见面的可疑账号和行为,形成更快速的风险拦截与协同移交。
前景—— 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持续推进,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打击和预防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可以预期,未来在量刑尺度上将更加突出对低龄被害人、多次侵害等严重情节的评价,同时在证据标准、程序正义与被害人保护之间实现更高水平的平衡。
社会治理方面,家庭、学校、平台和社区的联动协同将成为降低此类案件发生率的重要支撑。
法律是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固屏障,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永州中院对刘胄赟案的再审纠错,不仅是对个案的依法裁判,更是向全社会宣示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坚定立场。
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任何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既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庭的司法关怀,也是对潜在犯罪者的有力震慑,更是全面依法治国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
唯有让法律长出牙齿,让正义不会迟到,才能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安全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