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电商快速发展,成为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场景,在带动消费、拓展就业、促进品牌触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虚假宣传、价格误导、售假售劣、夸大功效、商业诋毁、售后推诿等问题也时有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公平竞争秩序,影响行业可持续发展。
在此背景下,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以制度供给回应现实关切,推动直播电商从“流量驱动”向“规则驱动”“质量驱动”转变。
一是直面问题,聚焦“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
直播电商链条长、主体多、传播快,传统线下监管逻辑难以完全覆盖。
直播内容即时性强、交易闭环快,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发生容易形成扩散效应;同时,平台、直播间、主播及背后服务机构之间权责边界不清,容易出现“出了问题相互推诿”。
此次《办法》将治理重点聚焦四类关键主体,目的在于把责任落到具体环节,把要求嵌入业务流程,把风险堵在前端。
二是剖析原因,突出“平台化经营+内容化营销”带来的监管新挑战。
直播电商兼具电商交易属性与网络传播属性,既涉及广告宣传、价格行为、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也涉及网络内容管理、互动评论治理等。
部分经营者以“直播带货”之名规避传统广告合规审核,以“限时秒杀”“全网最低”等话术制造紧迫感,放大信息不对称;个别服务机构在主播招募、培训与选品把关方面缺位,导致劣质商品或不实宣传进入直播间。
治理的关键在于把“内容真实性、主体真实性、交易真实性”贯通起来,形成可追溯、可处置的监管闭环。
三是评估影响,强化全链条约束将促进市场秩序与信心修复。
《办法》对平台经营者提出更系统的责任要求,涵盖身份信息核验登记、信息报送、直播营销人员培训、对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平台内违法行为处置、风险识别与处置、交易信息保存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这意味着平台不能只做“技术中介”,而要承担起治理“第一道防线”职责,通过规则、技术与运营管理形成常态化风险控制。
对直播间运营者与直播营销人员,《办法》强调信息公示、核验实际经营者与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实时管理互动内容、事前合规审核、明码标价等义务,并划定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商业诋毁、不得销售或提供违法商品与服务等红线,有助于减少“话术套利”“带货碰瓷”等行为,推动行业回归以产品和服务取胜的良性竞争。
对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办法》要求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招募、培训、使用、管理流程,并在商业合作与选品环节履行必要核验义务,有利于补齐“幕后链条”短板,压缩违规空间。
四是完善对策,重在把制度要求转化为可执行、可监督的治理能力。
落实《办法》,平台应进一步建立“准入—过程—退出”机制:在准入端强化实名核验、资质审核与信用评估;在过程端通过风险识别模型、关键词与场景化规则对直播内容、商品链接、评论互动进行动态管理,强化对重点类目、重点人群、重点时段的分级分类治理;在退出端对多次违规主体实施联动处置,形成制度震慑。
直播间运营者应把合规审核前置到选品、脚本、价格与宣传用语环节,完善留痕管理,确保宣传依据可核验、价格信息可追溯、售后承诺可兑现。
直播营销人员应强化法律意识与职业操守,严格区分经验分享与功效承诺,避免使用夸大性、绝对化表述,守住不售假、不误导、不诋毁的底线。
服务机构则应把“培训合规、选品尽调、合作核验”作为核心能力建设方向,推动行业从“拼规模”转向“拼专业”。
五是前景判断,规则落地将推动直播电商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可以预期,随着责任链条更加清晰、红线更加明确、处置机制更加完善,行业将出现三方面趋势:其一,头部平台与合规经营主体在信用与服务上的优势将进一步凸显,推动市场集中度与规范化水平提升;其二,直播营销将从单纯依赖流量转向以供应链能力、产品质量与售后保障为核心的综合竞争;其三,监管与治理将更加注重协同发力,形成行政监管、平台治理、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共治格局。
与此同时,规则执行仍需避免“一刀切”,在规范与发展之间把握好力度与温度,鼓励创新、保护消费者、维护公平竞争,实现可持续发展。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既是对行业发展现实需求的回应,也是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体现。
在规范与发展的平衡中,唯有各方主体切实履行责任,监管部门持续跟进完善,才能真正实现让直播电商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更好服务消费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这部办法的落地实施,将为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