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国家的全国人大代表曹晶瑞还有王巍都有报道。最近大伙儿都爱去户外探险,“驴友”们被困的事越来越多,大家伙儿最关心的就是万一发生危险了,救我们的这笔钱到底谁出。律师高子程也在琢磨这事,觉得现行法律里其实已经说得挺明白的了。你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条说的无因管理,你为了帮别人不倒霉去救人了,那被救的那个人就得掏钱给你必要的开销或者补偿损失。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82条也写着,你要是在旅途中接受了别人的帮忙,该你个人出的钱你必须得掏,这也就是有偿救援有了直接的说法。还有一些热门的旅游地也搞了地方的规矩,说你要是偷偷跑到没开发的地方或者禁入区遇险了,那这救援费你就得自己扛着。 高子程律师也提到,现在这些法律条文说到底算是定性的,也就是定个原则。至于具体怎么分责任、比例多少,规定得还不够细;还有就是政府组织的救援和民间救援队的责任界限也有点模糊。要想把这些问题解决了,光靠法律条文还不行,还得看进一步的完善立法或者出台司法解释。 他觉得先得定好两套规矩。政府的那一套像公安、消防这些公家救援队,主要还是无偿为主的,真要找你赔偿那是例外情况;至于民间的救援队就不一样了,“费用必偿”是前提,“损失可补”是补充。也就是说受益人必须把人家救你的所有必要花销全还上。对于救援者自己受的伤或者装备坏了这些损失,也要看实际情况给个合理的补偿。 再一个就是要把救援费用的名目列得清清楚楚。一般来说会有劳务费、交通费、耗材费、急救费、装备使用费这几大类。最好是把这些常见的项目都列出来,再加上个兜底条款说清楚哪些费用算合理标准。 最后他还强调说法治是最起码的规矩。人家见义勇为的行为本来就是好事儿,是为了社会文明友善。既然是自愿来救你,你也得知道感恩啊。法律肯定得支持人家讨要合理的救援费用这一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