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真货还挂大招牌算不算侵权?

某县一个姓李某的个体户搞了块2米宽1米高的招牌,上面写着“Haier”这行字,白底蓝底非常显眼,没有别的字干扰,老远就能看见。工商局去查了一下,发现李某既不是Haier的特许经销商,也拿不出授权文件。但他店里卖的洗衣机上盖着防伪章,型号和序列号都对得上,货是真的。问题来了:卖真货还挂大招牌算不算侵权? 县工商局内部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既然商品合法卖出去了,商标权就“用尽”了,李某有权在店招上展示一下,不构成侵权。另一种认为他未经许可把“Haier”挂在最显眼的地方,容易让消费者以为这是专卖店,符合法律里的兜底条款,这是侵权。 商标权用尽原则说白了就是商标权人把贴有商标的商品卖出去后,别人再卖就不用每次都跟商标权人汇报了。但法律没给“合理使用”划死杠杠,所以判断能不能用就看是不是“善意且必要还不误导”。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说,为了说明或描述自己的商品而使用别人的注册商标不算侵权。 李某为啥过不了“善意”这关呢?主观上他明明知道自己不是特许经销商,却把“Haier”当成唯一的招牌来招揽生意;客观上顾客先看到的是“Haier”,然后才看到“洗衣机专卖”,很容易以为有授权关系。如果机器坏了售后保障也跟不上。 这事儿司法实践里早有类似判例了。现在大品牌都搞专卖店模式,进货渠道和形象管理都管得严。普通经销商如果把人家的名字写得很大还写“授权专卖”,法院一般都会判侵权。原因就是滥用商标权用尽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信任。 最后想说的是商标权用尽不代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如果真想展示品牌名字,“Haier”可以缩小放在角落当辅助标识;再加上自己的真实店名和执照编号;或者主动告诉顾客这不是授权点。像李某这样把“Haier”当主角的做法,不管是不是真货都可能因为误导消费者而惹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