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开承诺失信扰乱市场秩序亟须司法回应。 资本市场运行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面向市场作出的增持承诺,往往被投资者视为稳定预期的重要信号。近年来,个别“关键少数”作出增持承诺后迟迟不履行甚至不了了之——引发股价波动与信任受损——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也削弱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此次入选年度提名的全国首例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证券侵权纠纷案,正是在该背景下作出的具有示范意义的裁判。 原因——缺乏真实意愿与准备,承诺异化为“工具性信息”。 审理法院结合公开承诺制度与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在关联,对承诺内容、资金能力、履约行动等关键事实进行穿透式审查:一上,对应的高管公开承诺增持前未作资金安排,未能证明具备履约基础;另一上,在承诺期间也未积极筹措资金、推动履行,行为轨迹与“增持以稳定预期”的承诺目的明显背离。法院据此认定,其承诺不具有真实增持意愿,承诺信息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且其未履行承诺不存在合理免责事由。 影响——确立责任认定标准,激活证券法相关条款适用。 该案的裁判要义在于,将违反公开承诺行为的法律属性更清晰化:当公开承诺成为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且承诺方缺乏真实履约意愿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案件一审宣判后,当事各方均未上诉,相关高管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向投资者全额支付赔偿款项,反映了司法裁判的确定性与可执行性。更为重要的是,案件在司法层面填补了公开承诺民事赔偿责任适用的实践空白,明确了构成要件和裁量考量因素,为同类纠纷处理提供了可复制的规则框架。 对策——以法治手段压实“关键少数”责任,形成失信成本约束。 业内人士认为,治理“忽悠式”“欺诈式”承诺,关键在于让承诺回归契约精神和信息披露本源。一是压实上市公司及董监高信息披露义务,强化对承诺可行性、资金来源与履约安排的披露质量,减少“口头承诺”“模糊承诺”的操作空间。二是完善内部治理与合规审查机制,将公开承诺纳入重大事项决策与合规风控流程,防止承诺成为短期稳定股价或制造利好预期的工具。三是畅通投资者依法维权渠道,推动代表人诉讼、示范判决等机制与公开承诺责任规则衔接,提高侵权救济效率。四是强化行政监管、交易所自律监管与司法裁判协同发力,形成从事前约束、事中督促到事后追责的闭环治理。 前景——以诚信建设夯实市场预期,推动形成“法治经济、信用经济”生态。 随着注册制改革深化和投融资结构优化,资本市场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的要求持续提高。公开承诺作为影响投资者预期的重要信息载体,其制度效能有赖于“说到做到”的刚性约束。该案传递出明确信号:对损害市场诚信、误导投资者预期的失信承诺,司法将依法精准认定、严格追责。可以预期,随着类似裁判规则的持续完善与落地,上市公司“关键少数”的合规意识与履约自觉将进一步强化,市场对诚信披露的稳定预期也将随之增强,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
资本市场的活力源于信心,信心根基在于诚信,诚信需要法治保障;本案通过明晰规则向社会宣告:公开承诺不是空头支票,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严肃声明。以个案推动规则完善,以规则稳定市场预期,这正是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的最好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