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讲个事儿。南宁市江南区有个叫广西丘XX商贸有限公司的,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儿,被移送公安机关,成了重大失信主体。具体啥情况呢?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一查,发现这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干了件出格的事。他们给别人或者给自己开了98份跟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对不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共金额956.45万元,税额有162.6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这事儿直接给移送司法机关了。 现在是个税收失信的典型案例。按照规定,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犯罪被公安抓了。那虚开多少才算数呢?刑法里说了,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就是数额较大,这就得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家公司虚开的税额是162.60万元,刚好在这个范围内,责任人员可能得蹲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大牢。那能不能判缓刑呢?这事儿还真有可能。 咱们看个具体的例子。刘某有个案子是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的。法院认为他明知没发生应税业务还去虚开发票,数额大,罪名成立。不过人家是自首的,就从轻处罚了。关于税款扣除的问题啊,虚开发票罪主要看虚开的数额来判多少刑,已经交过的税不能直接从数额里扣掉,但可以在量刑的时候酌情考虑。最后法院觉得刘某有悔罪表现,也没啥再犯罪的危险和不良影响,就给他判了缓刑。 结果是啥?被告人刘某犯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还罚了十万块钱。何观舒律师专门处理这类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大家遇到类似问题可以找他咨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