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岗入住企业宿舍早餐突发心梗身亡,法院明确工伤认定法定边界

2025年3月,湖北省建始县一起因突发疾病引发的工伤认定纠纷引发社会关注;煤矿职工高某春节假期后返岗,在公司宿舍用早餐时突发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认定产生分歧,最终对簿公堂。 据了解,高某系该煤矿公司井下掘进维修人员。3月12日接到返岗通知后,高某与另外两名维修人员入住公司职工宿舍。次日下井作业至下午3时30分出井休息。14日清晨6时许,高某在宿舍用早餐期间突感身体不适,虽经紧急救治仍不幸离世,医疗机构诊断死因为心肌梗死。 事发后,煤矿公司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人社部门认为高某发病地点为职工宿舍,发病时间为个人休息时段,发病时从事的是日常生活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高某家属对此决定不服,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过程中,围绕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展开深入分析。从工作场所角度看,高某的工作岗位明确为矿井井下作业区,而其突发疾病的职工宿舍虽由公司提供,但并非工作场所,也不构成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从工作时间维度分析,公司春节后仅通知三名维修人员返岗,工作量相对有限,且未对员工作息时间实施严格管控,高某下班后至次日上班前属于正常休息时段。从行为性质判断,在宿舍用早餐系个人日常生活行为,不属于与本职工作涉及的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高某的死亡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不满足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条件,依法判决驳回高某家属的诉讼请求。高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在释法时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三项核心要素,是工伤认定的基本标准,其中工作原因居于核心地位。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工伤的规定,仍以工作原因为前提,且限定于事故伤害范畴,不能随意扩大至突发疾病情形。 关于视同工伤的认定,法官强调,条例第十五条将工伤保险范围从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展至其他情形,表明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但视同工伤必须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关键要素,对这两个要素的理解应结合职工工作性质、岗位职责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脱离与工作相关这个根本前提,同时需兼顾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避免无原则扩大适用范围。 劳动法学界专家认为,此案判决对于准确把握工伤认定标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其适用范围有明确法律界限。既要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要防止过度扩大解释导致制度异化,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可持续运行。 从用人单位角度看,此案也提示企业应当深入规范用工管理。明确界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核心要素,完善考勤制度和岗位职责说明,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健康管理,通过制度化手段防范用工风险。同时,企业可考虑为职工购买补充商业保险,在法定工伤保险之外提供额外保障,体现人文关怀。

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不仅厘清了法律适用的界限,更揭示了工业化进程中劳动权益保障的时代命题。当生产与生活的物理边界逐渐消融之际,如何在制度刚性与人本关怀间寻求平衡点,需要立法者、企业和劳动者共同作答。正如本案承办法官所言,"法律的温度体现在对规则的坚守之中",唯有依法明晰权责边界,方能实现劳动关系的长治久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