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8月,王某和其他三个人被人诱骗出国,到一个电信诈骗园区去工作。他们被给了一套操作程序:假装成女性,在社交软件上找男性聊天,聊熟了之后让对方去某个App里充值投资,这样就能骗钱。到了2024年1月,这四个人回了国,一回来就被警察抓住了。 案子的重点是这几个人算不算胁从犯。第一种说法是他们是被人骗去的,所以是胁从犯。第二种说法是他们自己愿意参与,不算胁从犯。我觉得是第二种对的。 法律上有规定,对于嫌疑人说自己是在外面被强迫做的,警察要去核实一下他们提供的线索。不能只听他们说的,得看实际证据。这次这个案子里,这四个人不算是胁从犯。 首先,这四个人在诈骗园区里能正常用手机联系外界,说明他们有机会逃跑或者报警。既然有这种机会他们还在继续干坏事,那就说明他们不是被强迫的,而是自己愿意留下来的。 其次,这四个人干活特别积极,一点都不消极。他们天天都在按照程序来骗人,从加好友到获取信任再到骗钱,每一步都做得很顺畅,根本没有表现出任何害怕或者不想干的样子。这样的行为跟胁从犯那种“不敢反抗”的样子完全不一样。 最后,这四个人也没证据证明他们是被迫的。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人能和外面联系又很积极干活,就不会认定为胁从犯了。不过也有可能出现特殊情况:如果有人真的有证据证明他是因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才不得不干坏事的话,也可以考虑认定为胁从犯。但在这次案子里,这四个人只是说要是完不成任务就要被体罚一下,这根本不算什么大威胁。所以他们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是被胁迫的。 所以总结一下:虽然这几个人是被诱骗出国的,但他们自己有逃跑的机会也没跑;干活还很积极;也没证据证明他们是被逼的。所以按照法律规定,他们不算胁从犯,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