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用事业关系民生保障和城市运行,具有公共属性强、地域性突出、政策约束多等特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普遍存管网、输配等自然垄断环节,市场结构相对集中。一段时期以来,在接入、服务、配套产品采购、工程施工等上下游竞争性环节,部分经营主体凭借对关键设施的控制、对用户资源的掌握,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做法,扰乱市场秩序,降低消费体验,抬高企业经营成本,损害公共利益。 原因——从行业机理看,自然垄断环节决定了“基础设施难以重复建设、交易高度依赖网络”的特性,经营者容易在供给与服务链条中形成强势地位;从监管环境看,公用事业往往与特许经营、行政许可、政府定价等制度安排相伴随,行政管理与市场交易边界不清时,容易产生不当干预;从利益驱动看,部分经营者可能将垄断优势延伸至安装维护、设备耗材、工程承揽等竞争性领域,通过限定交易、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锁定客户,挤压其他经营者空间;从区域因素看,地方保护与市场分割仍时有发生,一些阻碍外地经营者参与竞争、限制商品自由流通的做法,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影响——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行为外溢效应更强。对居民而言,可能表现为选择变少、服务质量下降、办理流程被动捆绑、维修配件“指定渠道”等隐性负担;对企业用户而言,可能推高综合用能成本,影响投资预期与经营稳定;对市场层面而言,竞争受限会削弱技术改造和服务创新动力,不利于形成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对治理层面而言,行政权力若被不当使用,容易造成规则不一、跨区经营受阻,继续固化地方分割。鉴于公用事业与安全运行、应急保障密切涉及的,一旦竞争秩序受损,风险可能沿产业链传导,影响城市治理效率。 对策——此次印发的《指南》强调“预防与制止”并重,突出规则细化与可操作性,旨在为执法机构统一尺度、为经营者开展合规提供依据。一上,《指南》围绕公用事业领域较易发生的垄断协议行为作出针对性阐释,结合实践中问题较突出的行业情形,对相关表现进行更清晰归纳。另一方面,针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中更常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指南》进一步细化限定交易、搭售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情形的识别要点,强化对“以垄断地位影响竞争性环节”的规制导向。 同时,《指南》充分考虑居民用水电气热价格普遍实行政府定价的制度背景,对与价格相关的垄断协议和滥用行为划定边界,明确监管重点聚焦于经营者依法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之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推动监管在“保障民生稳定”与“维护竞争秩序”之间实现更精准的着力点。 在治理行政性排除限制竞争上,《指南》对公用事业领域可能出现的妨碍市场进入、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排斥或限制经营者参加特许经营项目公开竞争、排斥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问题,逐项细化表现形式并明确认定标准,强化公平竞争审查与执法衔接的规则支撑,释放破除地方保护、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明确信号。 前景——从长远看,《指南》实施有望推动公用事业领域形成“自然垄断环节强监管、竞争性环节充分竞争”的制度格局。一是执法与合规的可预期性提高,将促使经营者在接入服务、配套采购、工程合作等环节更加重视程序透明与条件公平,减少“隐性门槛”。二是有助于引导地方在特许经营项目中更注重公开、公平竞争,推动要素跨区域流动。三是对消费者而言,随着捆绑销售、指定交易等行为受到约束,获取服务的便利度与选择空间有望提升。四是随着规则更清晰,相关企业更便于建立覆盖合同管理、渠道合作、收费项目、第三方服务等关键环节的内控机制,以合规促发展。未来,围绕公用事业数字化服务、综合能源服务延伸等新业态,规则适用的解释与执法实践仍需持续积累,以更好适应市场变化。
这部行业指南标志着我国反垄断监管从普遍性立法向更具针对性的专业规制迈进。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以精细化治理回应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难点,既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也有利于以制度安排更好保障民生。下一步仍需跟踪政策落地效果,动态完善监管工具,让反垄断规则更有效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