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户外探险运动快速升温,越来越多爱好者走进山野;但也有部分参与者为追求“独特体验”,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开展徒步、穿越、露营、攀岩等活动,由此带来的生态破坏和安全风险不断加剧,已成为自然资源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此类非法户外活动危害多重:频繁踩踏会使脆弱区域植被退化、水土流失;采挖野生植物破坏生物多样性;污水排放、垃圾随意弃置污染水土环境。森林草原防火关键期,违规使用明火做饭、取暖、烧烤等极易诱发火灾,直接威胁生态安全。同时,部分参与者准备不足、风险意识薄弱,易发生迷路、被困等险情,不仅占用大量公共救援资源,更可能危及生命。这些行为损害生态环境的原真性与完整性,也扰乱自然资源保护秩序。面对问题,各级相应机构已采取多项治理措施。林草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等依法对违法人员作出罚款、警告等处理,并在未开发开放区域设置警示标识,通过媒体发布风险提示。但传统治理模式的短板也逐渐显现:一上,未开发开放区域多处偏远、范围广、地形复杂,巡查监管难以覆盖到位;另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地方林草部门及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处罚手段相对有限,惩戒力度不足,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震慑更弱。此外,部分地方监管仍偏重事后处罚,缺少事前预防和事中及时制止的有效手段,难以从源头遏制违法行为。随着户外活动形态更复杂、趋势上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破解治理难题提供了新的路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赋予的公益诉讼职权,对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没有涉及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方式在行政监管之外引入司法手段,将治理从单纯事后处罚延伸到事前预防、事中制止与事后追责相结合,为遏制非法户外活动提供更有力度的法律支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近期办理的案件,表明了这一制度的法治价值。经查,西安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在2024年1月至12月期间,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司网站等平台发布广告,组织29次、共计1115人次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登山、穿越活动,收取费用11.94万元。秦岭核心保护区海拔高、生态系统脆弱,此类持续性、大规模非法进入,造成植被退化、水土流失,干扰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破坏生态系统完整性。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该行为后,依法立案调查并发布诉前公告,在无相关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体现了司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力支撑。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依据明确: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关于核心保护区禁止无关活动的规定,认定被告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等规定,主张其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该案表明,民事公益诉讼在治理非法户外活动上具有多重优势。与传统行政处罚相比,民事公益诉讼可通过赔偿责任、修复义务等手段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更强法律压力;司法程序的公开性与权威性也有助于形成社会示范,引导公众守住生态保护法律底线。同时,该制度能推动生态环境实质修复,将赔偿资金用于生态恢复,更好落实“谁破坏、谁修复”的要求。
从秦岭一案可以看到,民事公益诉讼正在为生态保护补齐治理短板,其意义不仅在于实现个案公正,更在于以司法手段填补监管空白、提升治理效能。当法治约束与生态红线共同发挥作用,才能更有力地守护自然空间,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